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消防工程施工资格预审公告

• 公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消防工程 施工招标
资格预审公告

1. 招标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项目 已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改投资【2021】947号 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为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行政装备管理局 ,建设地点为 北京市北京市丰台区花乡樊家村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内 ,建设资金来自 政府投资(中央) ,出资比例为 100%
该整体工程建设所需的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消防工程 已具备招标条件,招标人为 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为 天津亨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意向的潜在投标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提出资格预审申请。

2. 工程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专业分包工程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信息技术业务用房项目消防工程
2.2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建设规模 项目建筑面积39537平方米 合同估算价 1600 (万元)
2.3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建设地点 花乡樊家村国家法官学院新校区内
2.4本专业分包工程的工期要求 180 日历天
2.5本专业分包工程的招标范围 包括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吸气式感烟系统、余压监测系统、高压细水雾及应急照明疏散系统、应急照明系统、高压细水雾泵房电气系统、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IG100气体灭火系统等招标图纸及工程量清单的全部施工内容。
2.6其他 /

3. 申请人资格要求

3.1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要求申请人具备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二级[新]及以上 资质,近 5已完成的单体工程合同金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消防工程 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其中,申请人拟派项目经理须具备 机电工程 专业 注册建造师一级 (含以上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本),且在确定中标人时不得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的项目经理。
3.2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 不接受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资格预审申请。采用联合体申请资格预审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各方必须按资格预审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
(2)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加入其他联合体在本专业分包工程中参加资格预审。
3.3其他要求 /

4. 申请人信誉要求

4.1 失信被执行人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对失信被执行人采用 否决性 (限制性/否决性)惩戒方式。
4.2其他信誉要求
(1)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对警示为施工安全风险企业 采用 (采用/不采用)否决性惩戒。
(2)其他要求 /

5.资格预审方法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评审方法采用有限数量制。当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多于 7 家时,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限定为 7 家。
如果申请人少于 7 家(含),本专业分包工程招标 可以 由资格预审改为资格后审。

6. 资格预审文件的获取

凡有意参与且资质条件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的,请于 202212210900 分至 202212260900 分,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www.bcactc.com)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获取的具体时间以电子化平台通知时间为准。

7.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

凡下载资格预审文件者,方可通过远程或者到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使用企业CA电子锁登录电子化平台(网址:www.bcactc.com)上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上传成功后平台自动生成的回执时间即为递交成功时间,申请人应保留上传成功回执。本专业分包工程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申请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01030900 分。
电子化平台中无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且不能出示成功递交回执的;或回执载明的传输时间超出资格预审文件规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递交截止时间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专业分包工程资格预审公告已在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北京市〕,网址:https://ggzyfw.beijing.gov.cn)上发布,并同时在 / (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9.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亨元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2号院8号楼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东马路138号新安购物广场-办公401-2
联 系 人:王熠 联 系 人:李慧
电话:010-68210010 电话:18522105117
传真:010-68210010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tjhyzbdl@163.com
招标人或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盖企业CA电子印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个人CA电子印章)
日期: 2022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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