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编号:HAZC-2023100227-001-HY
(二)项目名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智慧农业项目
(三)预算金额:伍佰叁拾万元
(四)最高限价:伍佰叁拾万元
(五)采购需求: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智慧农业项目,具体详见第五章项目采购需求。
(六)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2023年12月20日前实施完毕。
(七)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八)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农、林、牧、渔业。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按照以下第3种方式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
1.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
2.本项目通过以下第()种方式预留部分采购份额采购中小企业服务:
(1)本项目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2)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进行合同分包,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为%,其中小微企业所占比例应为%(两项比例均应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3、本项目为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具体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1.1项。
注: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
(三)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供应商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供应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运营单位: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2)施工单位: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三级及以上资质及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负责人资格:施工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注: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如果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联合体主办单位须为运营单位,并附有联合体协议。联合体各成员应当具备与联合体协议中约定的分工相适应的资质和能力,联合体成员不得大于2个。联合体成员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联合体投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与此有关的各联合体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
(四)拒绝下述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1)供应商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2)凡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3)供应商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3年10月9日至2023年10月30日,每天上午0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获取方式:供应商登陆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在网站首页点击“投标人”→使用CA锁登录系统点击“交易乙方”→点击“招标公告”→点击“政府采购”→找到所投项目→点击“下载文件”。
供应商必须办理CA锁和电子签章后方可下载招标文件。具体办理详见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网《政府采购操作指南》(http://222.184.89.82/EpointWeb/InfoDetail/?InfoID=76313197-2b3a-4f28-9493-28ff7908c886&CategoryNum=005007)。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一)电子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3年10月31日上午9:00
(二)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地址:http://222.184.89.82:8000/TPBidder
(三)开标地点:淮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淮阴分中心“不见面交易大厅”。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项目仅采购非进口产品(注:本文件所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七、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联系方式
名称: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刘老庄镇人民政府
联系方式:朱女士0517-8436006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江苏志诚工程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淮阴区帝景蓝湾生活广场三楼(淮安市承德北路650号)
联系方式:陶女士15195399734
3.财政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张林;
联系电话:0517―84934506
联系地址:淮阴区承德北路606号(区政府927室)
八、“全流程不见面交易采购”说明
本项目采用“全流程不见面交易”模式,通过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公布报价、澄清等交互环节。相关要求和说明详见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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