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工业大学产学研综合楼智能化项目澄清答疑1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24AT134017100526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合肥工业大学产学研综合楼智能化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02月02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

 

更正日期:2024年02月06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合肥工业大学产学研综合楼智能化项目澄清答疑1

 

“合肥工业大学产学研综合楼智能化项目”(项目编号2024AFAAZ00233)澄清答疑如下:

1、问题: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人员业绩要求的仅针对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设置具有严重的限定性。项目管理团队中除项目负责人还有技术负责人同样对项目建设起到关键性的作用。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管理起重要作用,技术负责人对项目技术起重要作用。此处业绩要求仅针对项目负责人而屏蔽了技术负责人,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投标人优秀项目管理团队的选取。存在为部分投标人量身定制的嫌疑,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根据《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中关于人员业绩的货物类项目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规定:招标人需要对投标人委任人员(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的业绩进行评分的,单个业绩分值不高于2分,业绩总数量不超过3个,总分值不超过6分。该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也明确了对人员的业绩考核不应只局限于项目负责人,也可以是技术负责人,而招标文件要求的仅针对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设置与导则指引内容不完全符合,具有严重的限定性。

根据我司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阅的近期招标的重点智能化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人员业绩要求的评分标准设置条件均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例如:合肥市科技馆新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5800万元)、中国科学技术大学高新园区智能化专业承包项目(项目预算:4576万元)等项目(具体举证见附件)。这些招标项目的类型、属性等均与本项目类似,对于人员业绩的评分要求设置也更加的公平公正。

综上所述、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具备单项合同总金额不少于580万元已完成的公共建筑的智能化项目业绩业绩(拟派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须在该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至少须同时包含以下基础系统(或类似)中的任意五项: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综合安防监控系统、一卡通管理系统、多媒体会议系统、楼宇自控系统、机房工程、能耗监测系统)。每提供一个得 2 分,本项最多得 6 分。

答复:《合肥市建设工程货物服务项目评标办法实施导则(2023年版)》中的详细评分指标设置指引为供招标人选择,本项目要求评审内容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本项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2、问题:关于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人员资格”要求:

根据近期同类项目的招标文件可以了解到,智能化工程建设要求的项目经理及技术负责人对于职称的要求,都认可“机电工程”专业的职称证书。同时“机电工程”包含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机电工程专业工程师完全具备承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的相应技术能力。

因此建议“机电工程”专业的职称证书也应同等有效。

答复:招标文件备注已说明智能化相关专业为:“3.相关专业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电子、通信、自动化、电气等专业”,机电工程专业予以认可。

3、问题:招标资料中“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审核意见”中“1、如2024年1月5日后挂网招标,建议按照2024年合肥市第一期信息价及人工费调整最高投标限价。回复:已调整。”请问人工费是按照2023年合肥第四季度166.15元/综合工日计取吗?还请明确。

答复:人工费按照166.15元/综合工日计取。

 

注:此澄清及答疑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招标文件描述不一致处,均以本次公告为准。

 

招标人:合肥工业大学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屯溪路193号

联系人:韩老师

电 话:0551-62901760

招标代理机构:安徽安天利信工程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9号国贸大厦1406

联系人:刘元军

电 话:0551-63735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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