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构建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五大支撑体系:
1.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应对各种突如其来的自然灾害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社会治安灾害事故和其他突发性事件,我国已出台了不少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如: 预防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震法”、“地质灾害法”、“防汛法”、“森林防火法”等;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法”、“动植物检验检疫法”等;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法”、“产品质量法”、“建筑法”、“消防法”、“道路交通法”等;预防社会治安事故的“人民警察法”、“刑事诉讼法”、“治安处罚条例”等;预防环境污染的“环境保护法”等;预防各种疾病的“传染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地方病防治法”等,特别是最近,面对突如其来的SARS威胁,国务院紧急出台的“社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条例”等。应该说,这些法律法规的相继出台,为我们预防各类灾害和应急处理各种灾害事故,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执法依据。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背景,大多是“一事一议”性的,缺乏宏观上的全面性、统一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为此,笔者建议应在国家立法层面上,设置“社会公共安全法制机构”,综合考虑、统一研究并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法律框架或法律法规体系,从“综合安全”的高度,为防灾减灾、损失预防和犯罪预防、应对突发事件提供全面、系统、完备的法律支撑和法治环境。 基于对社会公共安全的风险分析,这个法律框架和法律体系的基本内容大致如下:
2.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
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法律框架(或法律体系)为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提供了法律基础和执法依据,从法律的层面上,体现了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与法律体系相配套,还应建立社会公共安全的技术标准体系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体系,这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技术基础。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不仅包括技术标准体系本身,还应包括相应的技术法规体系和合格评定体系,构成各行各业共同保障社会公共安全的“钢墙铁壁”,以求将各种灾害和事故扼杀在萌芽状态,这是实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关键环节之一。
3.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科学研究体系
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不断进步的,自然界和社会在发展、进步的过程中会不断产生新的安全威胁或不安全因素,人类不仅要对已了解的安全威胁进行深入的研究、预测和防治,而且要下大力气对未知的或尚难预测的安全威胁开展前瞻性科学研究(包括对新型安全风险的预测、分析、评估;新型预防技术、设备的研究、研制)。“9.11”后的全球性恐怖威胁和突如其来的SARS威胁都属于此类。
构筑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体系的科学研究体系,是国家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的科学基础。
社会公共安全是综合安全,不是某一部门、某一行业、某一技术领域可以单独承担或完成得了的。必须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各负其责、通过全社会、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才能保障人类和社会的安全。
4.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教育、培训和社会动员体系
社会公共安全,是全社会的事业,是全体公民乃至全体人类的共同事业。法律体系的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的建设,科学研究体系的建设,都离不开人,都需要高素质人才的参与,各行各业高素质安全人才的培养需要教育和培训。
目前,在各级、各类学科教育和技术培训中,对社会公共安全的教学和培训尚未形成体系,“综合安全”的理念尚未在各类学科教育和培训中受到应有的重视。因此,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公共安全防控体系”要求的教育、培训体系,提高各行各业从业人员的“综合安全意识”和“综合安全技能”,则是实施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的人力资源基础。
对全社会、全体公民进行综合安全知识的普及教育尤为重要,这其中既包括社会公共安全体系法律知识层面、科学技术知识层面的教育,也包括个人自我防护和应急处理技能(如生理卫生、心理健康、紧急逃生和自救等)知识的宣传、普及和教育。
社会动员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措施之一。只有动员起千千万万的群众,“依法、科学、规范、有序”的行动,才能战胜任何不测,才能把任何灾害的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5.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建立和加强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物资保障体系。
对于地震、水旱灾害、森林火灾以及国防安全等国家、社会和公众容易理解的社会公共安全突发事件,国家和有关部门已建立了相应的物资生产的资源储备体系。但是从综合安全的要求来看,这远远不够。国家应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综合要求,认真规划和大力发展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
社会要进步,经济要发展,经济发展的最终目的,在于推进社会的文明进步,在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从综合安全的高度来看待社会公共安全行业的发展,它应是“全面奔小康”的前提和基础。没有“安全”何言“小康”。因此,大力培育和发展社会公共安全行业,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问题、战略问题。笔者认为,在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社会公共安全正在成为一个新兴的产业,对这个新兴产业做好规划、引导,它将成为拉动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增长点。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行业的健康发展,是国家实施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的经济基础。
在物资、设备、资金等方面建立完备、科学、有效的生产储备管理制度是很重要的。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如果没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物质储备,再好的法律体系,再完备的技术标准体系和先进科学研究成果,也形不成战斗力,也无法战胜突如其来的各种灾害和事故。因此,我们要用战争的观点、战备的观点,来对待社会公共安全的物质资源储备。“备战、备荒、为人民”这个口号如果从应对突发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的高度来审视,并未过时,而且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四、 实施一大工程,建设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网络
建设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网络是维护社会安定、应对突发性安全事件的物质基础和硬件设施。该网络的规划和建设应由政府出面组织、公安牵头、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各行各业共同实施。
在安全防范技术领域,我们经常强调要保障社会治安稳定,必须建设多级安全防范报警网络(家庭――社区(或派出所)――分局――市局)。经过多年的努力,目前由公安系统牵头组建的城市安全防范综合报警网络(包括固定目标和移动目标)已在全国许多城市运行,效果良好。目前,根据科技强警和公安信息化的需要,各地正在开展“城市综合报警与监控网络”的建设工作。如果我们跳出“社会治安稳定”这个“狭义的”社会公共安全范畴,站在“综合安全”的高度来思考问题,那么这种狭义的社会公共安全防控网络,其指导思想、技术路线、运行方式、服务模式都是可以借鉴的。
如果以现在的城市安全防范综合报警与监控网络为基础,利用现代IT技术和系统集成技术的成果,集成的广度和深度,首先建成集110、119、122、等为一体的“综合安全防控网络”,然后根据需要加大系统,逐步将公共卫生安全(120)、城市水、电、气、防震、防空、护林防火等应急救助系统纳入统一的指挥调度系统,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网络”,在技术上并不是一件很难的事情。目前的问题是,由于管理体制的问题,相关职能部门都在建设自己的“网络”,而这些网络各自独立,互不相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无法网络互通、资源共享。因此,需要由政府出面组织,对现有的各种网络资源进行统一规划和整合,完善互连互通的信息通信平台;并根据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能,合理分工,在基础平台上建立各司其责、协调运行的应用平台,就能充分挖掘现有网络的潜能,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应对突发性安全事件中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决策、指挥效能。
公安机关是社会公共安全防范的主要力量,在社会公共安全综合防控体系的建设中公安机关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领导下发挥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网络工程的规划、建设、网络的运营机制和接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等工作中,公安机关都应发挥主导作用。这既是科技强警的重要内容,也是公安信息化、社会管理信息化的现实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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