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2005年9月1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2005年第137号公告,将汽车行驶记录仪列入我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产品目录。该产品2005年12月1日起开始受理认证。自2006年12月1日起,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2005年10月10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5年第28号公告,正式发布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6:2005),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便于相关企业理解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工作及尽快申请认证,认证中心综合部对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汇集解答,供参考。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认证受理热点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直接法规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三、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的技术规范主要是什么?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发布了《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CNCA-02C-066:2005)。
四、认证实施规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适用范围、 认证模式、 认证的基本环节、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认证证书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变更、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销、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收费;并以附件方式列出:认证单元划分原则、认证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五、怎样理解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认证范围?
安装在如下车辆上的对车辆行驶速度、时间、里程以及有关车辆行驶的其他状态信息进行记录、存储、显示、打印并可通过接口实现数据输出的数字式电子记录装置:
1. 长途客车
2. 旅游客车
3. 半挂牵引车
4. 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
注:上述范围是从强制性执法角度来规定的,主要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但并不限制用于其它车辆的上述产品申请和获得3C认证。
六、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的认证模式是什么?
型式试验 + 初始工厂检查 + 获证后监督
七、什么是认证实施的基本环节?
1. 认证的委托和受理
2. 型式试验
3. 初始工厂检查
4. 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5. 获证后的监督
八、认证依据的产品标准是什么?
GB/T19056-2003《汽车行驶记录仪》及其第1号修改单,其中第1号修改单经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5年1月25日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实施。
九、GB/T19056-2003第1号修改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疲劳驾驶记录由“最近2个日历天内同一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3h的所有数据记录”改为“最近2个日历天内同一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4h的所有数据记录”。
十、什么样的认证委托人可以向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申请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
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进口商。
十一、当销售者或进口商申请认证时,是否需要向认证机构提交其与生产者订立的相关合同副本?
是。
十二、申请认证需按什么要求准备资料?
1. CSP/GK8-2-1 C/2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CSP)公共安全产品认证申请步骤及说明。www.csp.gov.cn下载。
2.满足认证实施规则4.1.2对申请文件的具体规定。
3.产品认证申请书、工厂检查调查表的相关要求(通过www.csp.gov.cn下载对应的填写注解表)。
十三、强制性认证证书中的生产厂定义是什么?
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工厂定义与国际通行的定义相同,是指:对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试验以及加施CCC认证标志的场所。
十四、认证需要多长时间?
认证时限是自正式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检查时间、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认证中心起草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合同通用条款第6条按国家要求的原则规定对认证时限做出明示:产品认证时限一般情况下为90天(委托认证方对不合格的整改时间另计)。
认证实施规则4.4.2条也对认证时限做出相关规定:
型式试验时间自样品送达指定检测机构之日起计算,检测周期不超过30个工作日。(认证中心注:样品应具备检测条件)
工厂检查时间根据委托认证产品的单元及覆盖产品型号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6个人日。
工厂检查后提交报告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以检查员完成现场检查,收到并确认生产厂递交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算。
认证结果评价和批准时间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十五、认证如何收费?
CCC认证收费涉及申请费、产品检测费、工厂审查费、批准与注册费(含证书费)、监督复查费、年金、认证标志费等,具体费用由认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收取。
产品检测费:目前按单元收取,30个检测项目收费为23750元;若同一单元含多个型号,需增加差异型号相应的增测项目收费。
其他认证收费:依据国家发改委的文件(发改价格[2004]2392号)核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标准,www.csp.gov.cn公开文件栏目中可查询。
十六、工厂检查收费人日确定原则主要是什么?
主要有:企业规模(该产品涉及生产、检验、服务、管理人员数量)、本单元型号数量、有无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等。
十七、已有检测报告可否在认证时减免相关认证检测费?
持有强制性认证指定检测机构出具的全项委托检测报告、检测依据GB/T19056-2003标准及其第1号修改单、申请认证产品与委托检测产品为同一型号、检测报告签发时间与认证合同签订时间相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减免部分检测费。
十八、认证合同规定了认证委托方(甲方)哪些权利和义务:
强制性认证合同的通用条款规定了:
1. 甲方对乙方实施认证依据的法律、法规、规范、认证规则、程序及认证实施情况有知情权;
2. 甲方有权选择经国家指定的乙方分包的检测机构进行认证产品送样检测;
3.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通报对其产品的认证结果;
4. 甲方有权申请认证的变更或终止;
5. 甲方有权按相关的规定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6. 甲方对认证实施和认证结论等有异议时,有权向乙方或政府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诉或投诉;
7. 甲方有义务保持获证产品的一致性,在获证产品出现变更时及时通报乙方,未得到确认,不得使用相应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8. 甲方有义务提供认证产品实施认证评价所需的必要信息;
9. 甲方有义务按认证实施规则及乙方要求通报其他与认证相关的变更情况;
10. 甲方有义务保存对认证产品的所有投诉记录;
11. 甲方有义务在认证证书被暂停或撤销时,立即停止涉及认证内容的各种形式的宣传,并向乙方交回该认证证书(原件)和相关认证文件;
12. 甲方有义务按国家规定和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交纳认证(包括获证后监督工作)的各项费用;
13. 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各项认证活动的实施;
14. 甲方在使用认证结果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乙方的利益;
15. 甲方有义务接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督检查。
十九、认证申请资料提交应特别注意哪些重要事项?
1.申请书中认证实施规则附件1要求的七种关键件必须全部填报;
2.影响主要性能的关键件在同一单元应一致
a) 存储器;
b) CPU及其程序;(应注明程序版本号)
c) 时钟模块及其主要元器件;
3.产品认证申请书中的备注栏需注明产品的封装方式。
4.数据分析软件需提供可安装执行的电子文件(含版本号)及书面说明文件。
5.须提供认证产品可配置的速度传感器类别和型号。
6. 工厂检查调查表附表中关键生产设备至少须包括波峰焊和/或再流焊设备,检测设备至少须包括抗汽车电点火干扰性能测试设备。
二十、如何和认证机构、检测机构联系?
1.承担汽车行驶记录仪产品强制性认证的指定认证机构:
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通信地址:北京宣武区莲花池东路102号天莲大厦十层(100055)
联系人:马智扬、王艳霞
电话:010-63345560 010-51651890-811、810
传真:010-63345545
www.csp.gov.cn
2.承担汽车行驶记录仪强制性认证检测的指定实验室:
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
通信地址:江苏省无锡市钱荣路88号(214151)
联系人:王军华、陈鹰
电话:0510-85505281
传真:0510-855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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