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技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的效能,影响预防刑事犯罪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技防产品采取规范的科学管理方法。
●公安部科技局副处长 刘明芳 |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以下简称技防产品)是用于防抢劫、防盗窃、防爆炸等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以及人身安全受到侵害的专用产品。技防产品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安全防范的效能,影响预防刑事犯罪的效果,因此有必要对技防产品采取规范的科学管理方法。2000年9月1日实施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规定了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分别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认证制度或者生产登记制度。为便于大家了解有关情况,现将三种管理制度作一简单介绍。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管理的法规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发[1984]54号文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经质[1984]526号文件)、《严禁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的规定》(经质[1987]180号文件)、《公安部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89]公科108号)等。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范围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以技监局管发[1991]095号文件批准微波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和以技管许发[1993]14号文件批准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等4种技防产品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
●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 经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设在北京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设在上海公安部第三研究所)为微波入侵探测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国家红外产品监督检验测试中心(设在武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可参与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1、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2、产品必须达到现行国家标准; 3、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必须达到各技防产品质量保证体系评定办法中规定的要求。
●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批颁发程序 1、申请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填写《社会公共安全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5份报省级公安机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 2、省级公安机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会同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后,报公安部科技局; 3、公安部科技局组织包括当地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和省级公安机关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在内的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组,对企业进行质量保证体系评审,并现场抽取样品,封样后由企业寄送指定的检测单位; 4、检测单位按标准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公安部科技局; 5、公安部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根据企业质量保证体系审查意见和产品检验报告结论进行综合评审,合格的企业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发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 6、申请企业经综合评审为不合格的,经过半年整改后可再次申请,第二次审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生产许可证的管理 微波入侵探测器和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防盗报警控制器和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的有效期为5年,对已到期或尚未到期但产品标准、结构有重大修改时,要重新申请评审。经复查审定合格的,确定延长有效期或重新发证。获证企业必须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及批准日期。标记和编号为XK22。
●无证查处 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违者,各级质量监督机构有权责令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停止生产,并处以相当于生产的无证产品价值的15-20%的罚款;有使用价值的,必须经生产无证产品的单位的主管机关审批后,标明“处理品”字样,方可销售。
生产登记制度
●管理的法规依据 1999年12月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第12号令)。
●生产登记管理产品的范围 l、入侵探测器包括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超声波入侵探测器、振动人侵探测器、磁开关入侵探测器、超声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等; 2、汽车防盗报警系统包括车辆防盗报警设备和车辆反劫防盗联网报警系统; 3、报警系统出人口控制设备包括目标识别、信息处理、控制、执行的设备和系统; 4、防盗保险柜(箱)包括防盗保险柜、防盗保险箱、便携式防盗保险箱等; 5、机械防盗锁包括用于防盗安全门、金库门、防盗保险柜(箱)、机动车防盗的专用锁等; 6、楼寓对讲(可视)系统包括各类可视、非可视楼寓对讲设备和系统; 7、防盗安全门包括防盗门、楼寓电控防盗门、金库门等; 8、防弹复合玻璃包括各类防弹、防破坏的玻璃; 9、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包括视频入侵、探测、传输、控制、存储、显示等设备和系统。
●授权的法定检验机构 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设在北京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和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检测中心(设在上海公安部第三研究所)是公安部授权的技防产品生产登记的检验机构。防盗安全门产品生产登记的检验机构公安部正在组织评审,评审合格的,公安部将向社会公布。
●企业取得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必备条件 l、生产登记申请书; 2、营业执照; 3、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标准; 4、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或者鉴定证明。
●申请审批颁发程序 1、地市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初审。经初审合格的,报省级公安机关复审;初审不合格的,退回申请并说明理由。 2、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地市级公安机关报送的企业生产登记申请材料之日起七日内完成复 审。复审合格的,做出批准登记决定,填发生产登记批准书,并将批准登记书送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复审不合格的,做出不批准登记决定,并将不批准登记决定和理由书面通知地市级公安机关,由地市级公安机关通知提出申请的生产企业。
●生产登记批准书的管理 生产登记批准书采用全国可识别的编号的方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产品代号、地区编号、顺序号组成。生产登记批准书应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产品生产登记专用章。生产登记批准书的有效期为4年,实行年检制度,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视为无效。年检每年1至4月份进行,年检通过的,在生产登记批准书副本上加盖印章、在正本上加贴标志。对于已获生产登记批准的产品以及年检不合格或逾期未年检的产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技防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日前将该产品及其生产企业名单报公安部科技局。
●处罚规定 实行生产登记制度的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生产登记的,禁止生产和销售。违者,将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罚款:
安全认证制度
安全认证制度是质量认证制度中的一种带有强制性的制度。质量认证制度的法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28号)、《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2号)。 为便于与国际产品管理的惯例接轨,加大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的管理力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在1998年7月批准由公安部牵头组建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委员会(质技监局认函[1999]187)。目前,公安部科技局正在组织力量筹建相应的产品认证实体机构,制定具体的产品认证办法。待各项条件完善并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评审认可后,将开展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安全认证的工作。 目前,还没有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纳入安全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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