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5月30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技术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销售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维修、使用等活动,以及对上述活动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安全技术防范(以下简称技防),是指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技防产品,是指用于技防活动,具有防入侵、防抢劫、防盗窃、防破坏、防爆炸等功能的专用产品。 本条例所称技防系统,是指综合运用技防产品及其他相关产品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督促有关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是技防工作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防工作的规划、管理、指导和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建设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技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技防装置范围 第六条 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装置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 (一)武器、弹药及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存放场所; 国家对特殊场所的技防要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规划、指导本辖区内报警网络系统的建设,使装置报警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形成多级报警网络。 第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向装置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的单位和个人指定技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和技防系统的设计、施工、维修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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