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认证的程序和要求(一)  

入侵探测器产品依据CN-CA-10C-047:200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的要求和内容实施认证。








 
 

    入侵探测器产品依据CN-CA-10C-047:200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探测器》(以下简称《认证规则》的要求和内容实施认证。


 


    认证产品的范围
    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室内用被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1、认证申请
    申请单元划分
   
入侵探测器产品可按型号或按系列申请。但同一制造商、同一产品型号或系列,由不同生产厂生产的产品不可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申请文件
   
申请文件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营业执照、质量手册;
    (2)产品生产流程及其控制说明;
    (3)产品生产所涉及的主要管理人员、生产人员和检测人员一览表, 包括:姓名、职务(或岗位)、资格、培训等;


    (4)其它资料


    2、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的送样
   
送样的原则    所送样品应是认证申请单元中具有代表性的。
    送样    由申请人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
   
检测所依据的标准
    GB10408.1《入侵探测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10408.4《入侵探测器第4部分:主动红外入侵探测器》
    GB10408.5《入侵探测器第5部分:室内用被动红外探测器》
    GB10408.3《入侵探测器第3部分:室内用微波多普勒探测器》
    GB10408.6《微波和被动红外复合入侵探测器》
    GB16796《安全防范报警设备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
    3、初始工厂审查
    审查内容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产品认证初始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的基本要求。
    产品一致性审查
    现场检测
    审查人员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由认证机构具备的相应专业知识的审核员承担,对同一工厂审查的审核员不少于两名。
    审查范围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应覆盖申请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
    初始工厂审查时间
   
一般时间下,型式试验合格后,进行初始工厂审查。特殊情况下,型式试验和工厂审查也可以同时进行。
    工厂审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确定,并适当考虑工厂的生产规模,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2至8个人日。
    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认证结果评价
    型式试验结果的评价
   
检测合格的产品,由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
    检测项目中若有个别不合格的项目,但易于改进的,可允许申请人整改。整改后,产品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出具型式试验检测报告,否则本次认证终止。
    初始工厂审查评价
    在整个审查过程中未发现不符合项,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建议通过工厂审查的报告。
    如果发现轻微的不符合项,工厂应在3个月内采取纠正措施, 报审查组确认其措施有效后,由审查组向认证机构提交建议通过工厂审查的报告。
    如果发现严重不符合项或生产厂的质量保证能力不具备生产满足认证要求的产品时,则可终止审查。


    认证结果的批准
    型试验和工厂审查均符合要求,经认证机构评定后,颁发认证证书。认证证书的使用应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


    认证时限
    认证时限是指自受理认证之日起至颁发认证证书时止所实际发生的工作日,包括型式试验时间、工厂审查时间、认证结论评定和批准时间、证书制作时间。
    型式试验时间为40个工作日。
    提交工厂审查报告不超过5个工作日。
    认证结论评定、批准时间以及证书制作时间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5、获证后的监督


    认证监督检查的频次
   
一般情况下从获证后的12个月起,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监督检查。
    若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可增加监督频次:
    (1)获证产品出现严重质量问题或用户提出投诉并经查实为持证人责任的;
    (2)认证机构有足够理由对获证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提出质疑时;
    (3)有足够信息表明生产厂因变更组织机构、生产条件、质量管理体系等。从而可能影响产品符合性或一致性时。
    监督的内容
   
方式:
    获证后的监督方式为: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产品抽样检测。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
    工厂保证能力复查从获证起的4年内,其复查范围应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部内容。需要时,认证机构可视工厂的具体情况制定特定审查要求。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的时间,每个加工场所为2-4个人日。
    获证后的第五年,应按“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规定对工厂进行一次全面审查。审查内容和审查时间与初次工厂审查相同。
    每四年为一个全面审查周期。
    产品抽样检测
    (1)抽样
    在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复查期间,进行抽样。样品应在工厂生产的合格品中(包括生产线、仓库、市场)随机抽取。
    (2)检测
    对抽取样品的检测由认证机构指定的经国家授权的检测机构实施。抽样检测的检测标准、项目和方法按前面的要求执行。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监督复查合格后,可以继续保持认证资格,使用认证标志,如果存在不符合项则应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逾期将停止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入侵探测器产品强制认证的程序和要求(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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