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强制认证的补充说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过渡期的安排
1、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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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强制认证的补充说明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及过渡期的安排
1、新制度的实施和老制度的废止 新制度自2002年5月1日起实施,2003年5月1日起强制执行,届时老制度废止。
2、新、老制度适用产品的监督管理 自2003年5月1日起,所有《目录》内产品须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方可出厂、出口、销售。 自2003年5月1日起,经销商、进口商不得再购进、进口和销售未获得新证书及未加施新标志的《目录》内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已经购进、进口但尚未售出的产品备案后销售。 已获进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证书及CCIB标志的以及进口品到出入境局备案;安全认证合格书及长城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应在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备案,方可继续销售(详细规定另行发布)。 自2003年5月1日起,获得新证书及新标志的产品如果继续使用印有老标志的外包装,须加施新标志,方可出厂、进口、销售。 2003年4月30日前, 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目录》内的产品,可以凭老证书及老标志或新书及新标志出厂、进口、销售。 自2002年5月1日起,原须获老证书及老标志的产品此次不再列入《目录》的,其原须获得的老证书及老标志不再作为其出厂、进口、销售的条件。
3、认证申请的受理 自2002年5月1日起,经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的认证机构”)开始受理《目录》内产品新证书及新标志的申请,不再受理老证书及老标志的申请(但对于老目录内的新申请产品,对于规则中加入新要求的,如EMC家电产品,2003年4月30日前,可继续按老规则申请3°C,但5月1日前应补做完成新标准的试验,方可继续使3°C标志)。 2002年4月30日前,原须获老证书和老标志的《目录》内的产品继续申请获得老证书及老标志。
注:老目录内产品规则变化的,按老规则申请3C标志,也可按申请人的要求按新规则申请3C认证证书。
4、其他事项 已申请但尚未获得老证书或已获得老证书的《目录》内产品,经申请人申请并由指定的认证机构确认符合条件后,可获得新证书并使用新标志。
上述获取新证书和新标志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按实际发生的项目及新制度的收费标准支付。
3C认证可承认的认证或检测书
CCIB证书和CQC颁发的相关产品认证书 CCEE颁发的认证证书 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的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产品安全认证证书(消防、轮胎、玻璃、乳胶、农机) CNCA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的ISO9000与QS9000认证证书。 IECEE-CB体系成员机构颁发的CB证书。 双边协议规定的检测和工厂审查结果的承认
详细内容请参见《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入侵控制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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