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家居智能化系统 5.1 一般规定家居智能化系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利用小区的公共信息通信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物业管理系统,向住户提供安全、舒适、方便的服务。 6.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 6.1 一般规定小区综合物业信息服务系统应采用先进、成熟的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充分利用小区的各种资源,向住户提供高效、优质、便捷的服务。 6.2.1 基本配置采用具有信号输出功能的表具,采取远程抄表或采用IC卡方式,实现自动计量和管理的功能。 6.3.1 基本配置在小区内公共场所设置有线广播系统。当出现火灾等紧急事故时,可强制切换为紧急广播。 6.4.1 基本配置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通过智能卡或其他方式进行管理,并将信息实时送至小区管 理中心。 6.6.1 基本配置配置实用的计算机物业管理软件,实现物业、人文、修缮、服务、收费等信息的计算机管理。 物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安全防范、消防、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实现信息联通,以便统一管理,及时对报警信号做出响应和处理。 物业计算机管理系统与小区信息发布系统实现集成。 6.6.2 可选配置建立小区物业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实现安全防范、消防、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物业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的集成,实现物业公司办公自动化系统和小区信息发布系统、车辆出入管理系统的集成。小区内实现一卡通。 7.管线与机房工程 7.1 小区内各弱电系统的管线应统一规划设计,并与小区外公共管线沟通。管线设计应满足近期和远期发展的需要,对于分期开发的小区,应预留后续工程所需的管道数量;对弱电设施标准相对较低的小区,应特别注意室外主干管道的预留。 7.3 小区宜设置智能化中心机房,实现小区各智能化系统的集中监控和管理,机房面积和设备分布应满足紧急事件处理和系统维护所需的空间要求。智能化中心机房应设置门禁、CCTV系统,并采取应急照明措施。 7.4 智能化中心机房的供电宜采用双路独立电源供电,并在末端自动切换。机房内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该专用配电箱的配出回路应留有余量。 7.6 由室外引入智能化中心机房的线缆应采取电源电涌防护器、过电压保护器等保护措施。 7.7 智能化系统的接地应与电力系统、防雷系统接地分开,接地方式应采用总等电位或局部等电位联 结。接地干线应单独引至智能化中心机房。接地电阻应满足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7.8 智能化设备和电气设备的选择及线路敷设时应考虑电磁兼容问题,智能化机房必须远离配变电所,空间存在强干扰源时应做好屏蔽防护。 8.附则 8.1 本大纲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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