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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 专家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年初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年未检查、总结年度工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开全体委员会议。主任委员可随时召开主任委员办公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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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廿二条 专家委员会起草的重要管理文件或技术文件,应提交全体委员进行审查(可用会议审查、也可用函审的方式),必要时应在专家范围内广泛征求意见。秘书处应在会议前一个月或投票前两个月,将文件送审稿(包括附件)提交给审查者。审查时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全体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会审时未出席会议,也未说明意见者,以及函审时未按规定时间投票者,按弃权计票)。 第五章 经费 第廿三条 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筹集和开支。专家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中国安防协会的财务统一管理,按中国安防协会财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廿七条 本章程自专家委员全体委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发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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