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发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指南》。“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是《交通运输信息化“十三五”发展规划》(交规划发〔2016〕74号)提出的部省共建、联网运行的重点信息化建设工程。本工程将按照全面推进交通运输法治政府部门建设的总体要求,以执法队伍管理、执法办案、执法监督和执法服务为主线,构建“纵向贯通、横向集成、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化体系。
为指导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明确建设内容和建设要求,确保系统建设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的整体性、协调性和集约性,按照《“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交办法〔2016〕118号)确定的总体框架,制定本指南。
“十三五”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综合管理系统工程,将在“十二五”建设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完善系统功能,整合现有资源,扩大覆盖范围,推进跨区域、跨部门信息交换与共享,强化执法数据分析研判,实现协同执法与联网监管。
《指南》指出部级系统工程重点围绕“数据交换与共享、大数据分析研判”两个方面开展,建设内容概括为“一中心、一平台、三应用”,即:完善部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基于部级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建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交换与共享分平台;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系统、执法监督与评议考核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系统。
省级系统工程重点围绕“执法案件电子化、非现场执法智能化、跨区域跨部门执法业务协同化”开展,建设内容概括为“一中心、一平台、五应用、多终端”,即:完善省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中心;基于省级交通运输数据资源交换共享与开放应用平台或者其他数据资源交换平台,建设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交换与共享分平台;建设完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协同办案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和服务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数据分析研判系统、移动执法综合管理系统、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和配置多种智能化执法终端。各省可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和建设条件,合理选择或者进一步丰富省级工程建设任务。
其中在《指南》第五章基础条件中,针对软硬件平台,列出了对主机及存储系统、应用支撑软件、智能化执法设施设备(包含固定式超载超限监测设备、固定式视音频取证设备、车(船)载执法办案集成设备、便携式执法终端、其他智能化执法设施设备)以及安全系统、配套场所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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