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组织员工开展防恐应急演练、完善视频监控系统、成品油零售实名登记、进入站内车辆逐车检查……这是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监局、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加油(气)站安全防范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的内容。
《通知》明确要求,加强加油(气)站员工安全意识教育,定期组织员工开展安全生产或防恐应急预案学习和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和水平。要完善加油(气)站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加油(气)站应急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完好性的检查。各加油(气)站视频监控系统以及紧急报警装置要与辖区公安派出所实现互联。切实完善安全监控措施和手段,重点对出入口、加油区、油(气)罐区等重点部位进行视频监控,录像回放能够清晰显示上述范围内所有人员的体貌特征、车辆号牌等情况;视频监控系统应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作为图像记录设备,24小时进行图像记录,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
《通知》要求,加油(气)站安保人员应对进入加油(气)站的车辆逐车进行检查,严禁装有管制刀具、可疑物品的车辆进入。进站加油(气)车辆及车内司乘人员应服从加油(气)站内人员管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活动,不得在加油(气)站其他区域活动。对可疑人员和车辆,要密切关注,提高警惕,防止蓄意破坏事件的发生。规范加油(气)站出入口设置,出入口要安装可移动的金属隔离桩等硬质防冲撞隔离设施。距出入口相对安全的距离设置机动车辆减速装置,有条件的,可利用硬质隔离设施设置S型缓冲车道。
《通知》强调,禁止向无牌照车辆加油或向无购买证明的个人销售散装成品油,确因生产需要购买散装汽(柴)油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申请报告(注明用途、数量等)到所在社区(村)居委会或派出所开具散装汽油购买证明。加油站要建立专门的汽(柴)油散装零售台账,对购买散装汽油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验和登记购买人或经办人的单位、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购买数量及用途等,确保人证一致,登记信息准确,并监督加油全过程,注意发现、及时报告可疑情况。建立健全油(气)购销动态监管长效机制,逐步建立加油(气)站信息监管系统,把所有加油车辆号牌、驾驶员和加油量信息绑定采集,并与公安机关相关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及时发现、解决安全隐忧,强化对成品油销售全程监管和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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