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四川省〈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校车每半年要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
按照《办法》,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使用校车,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和相关材料。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校车标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核发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
为保证行驶安全,《办法》规定,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并开启具有卫星定位功能的汽车行驶记录仪。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监控平台,并与校车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对校车运行情况实时监控。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配备校车随车照管人员,建立健全随车照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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