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四川省质监局获悉,《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5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对四川省的电梯生产、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及其监管等提出更具操作性的要求,并特别强调,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四川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电梯使用率逐年提高,维护与监管问题也日益凸显,为了加强和完善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管,预防和减少电梯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妥善处置和化解矛盾纠纷,特制定了本《办法》。
据了解,《办法》针对以往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热点难点环节,在使用单位界定、公共场所电梯管理、居民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及维保费用筹集、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乘梯行为等方面做出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了电梯使用管理主体界定的原则,特别规定对于无法确定使用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确定。电梯未明确使用管理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
该负责人介绍,《办法》对学校、医院、车站、机场、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电梯进行了规范:一是推行公共场所的电梯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二是明确公共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设立专人进行现场疏导,部分电梯应当由持证的电梯司机操作;三是要求公共场所的电梯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监测功能的装置。
同时,《办法》规定了电梯所有权人应当承担电梯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改造、修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估、更新等所需费用。针对目前电梯维护保养的现状,《办法》规定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转包、分包;异地开展电梯维护保养的单位,应当告知所在地市(州)负责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特别强调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的正常运行。
此外,《办法》还对乘客的文明乘梯行为也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如不得采用非正常手段开启电梯层门;不得拆除破坏电梯的部件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川省质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明确相关主体的管理责任,更好地解决电梯使用中出现的问题,预防和减少电梯故障和安全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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