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与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意见》(商信用字〔2015〕1号,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加快构建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第三方机构合作、会员企业参与、政府指导推动、社会监督协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的总体目标。
《意见》指出,行业协会商会应发挥行业信用管理的主体作用,不断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制,打造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培育行业诚信文化。在创新行业信用评价模式、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的同时,应正确处理评价服务中的利益与效益关系。
《意见》强调,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应充分发挥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的支撑作用。会员企业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努力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和会员企业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应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着力营造参与各方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社会共治局面。
《意见》对参评行业协会商会资质考察以及会员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核查的标准及流程做了进一步完善。一旦发现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协会商会,将注销其参评资质;发现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A级以上备案企业,将责令协会商会撤销其信用等级。上述协会商会及企业信息还将被录入“商务部商务领域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黑名单。参评协会商会及备案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商务部“行业信用评价备案管理”系统(xypjweb.mofcom.gov.cn)和中国市场秩序网上公示。
为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行业信用建设,2005年以来,商务部和国资委共同指导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目前,已有207家全国性行业商协会参与此项工作,评出的A级以上信用企业1万余家,覆盖农业、机械、电子、石化、电力、水利、建筑、医药、内外贸流通等大部分国民经济行业和领域。
《意见》的印发是商务部和国资委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重要举措。下一步,商务部、国资委将继续加强指导规范,积极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充分体现评价结果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附:
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为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民政部等8部门《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诚信自律建设工作的意见》(民发[2014]225号)和《商务部关于加快推进商务诚信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商秩函[2014]77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和促进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加快构建以行业组织为主体、第三方机构为支撑、企业广泛参与、政府指导规范、社会监督保障的“五位一体”行业信用体系,制定本意见。
一、确立行业组织实施信用管理的主体地位,完善信用评价工作体系
(一)完善行业信用监管体制。行业协会商会要通过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积极引导会员企业确立诚实守信的经营理念,规范企业市场行为,帮助企业获取市场信任。在评价过程中,坚持以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自律、提高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为目的,建立健全行业信用监管体制,完善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制定符合行业特征的评价标准,严格按照工作流程(具体见附件)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对最终评价结果承担主体责任。
(二)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服务。行业协会商会要坚持会员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坚持行业协会商会自身性质,正确处理信用评价服务中的利益及效益关系,认真研究和善于发现市场中的信用服务需求,积极运用社会信用建设有关政策,推动建立各类专业化的行业信用服务市场,探索开展市场化信用评价服务。严格评价收费的财务管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借评价之名向企业乱收费。严禁以铺设代理网点或加盟服务中心等方式开展过度商业化营销。
(三)创新行业信用评价模式。行业协会商会要发挥熟悉行业、了解企业的专门优势,着眼于规范行业经济秩序,提升行业企业信用资本,不断深化研究、努力探索和实践形成独具特色、实用有效的评价模式。
(四)打造行业信用管理平台。行业协会商会要大力推进行业信用网络建设,加快建立参评企业诚信档案和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制作发布企业信用“红黑榜”,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上下游行业组织间互认共享以及在市场拓展、投融资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对诚信企业实施重点推荐、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激励措施,对失信企业实施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退出、行业认证扣分等惩戒措施,逐步建立跨地区、跨行业的信用奖惩联动机制。
(五)培育行业诚信文化。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践行诚信经营理念,培养会员企业诚信价值观,全面树立会员企业员工的商业道德操守。同时,结合“诚信兴商宣传月”、“诚信经营示范创建”等活动,利用国内外展会、论坛、会议等各种渠道,宣传推广行业信用评价结果,树立诚信企业典型。
二、强化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支撑作用,规范信用服务行为
(六)规范第三方信用服务。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坚持“诚信、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主动接受市场选择,与具备资质的协会商会合作开展行业信用评价,不得以机构名义单独开展此项工作,不得以行业信用评价的名义推广商业化评级业务。规范采集企业信用信息,保证信息来源合法、真实。不披露、擅自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在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获悉的企业相关信用信息。
(七)完善第三方评价方法和机制。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完善行业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评价程序,严格按照相关法规、标准及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研究优化行业信用方法,努力探索建立具有各行业自身特色的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标准模型、信用评价管理制度和信用评级惩戒机制,不断提升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适用性,为企业在产供销一体化合作发展、信贷投融资、招投标、品牌创建、重组并购等一系列领域拓展服务空间。
(八)加强第三方信用管理和人才培养。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要加强自身信用管理,建立岗位轮流机制,完善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践行企业诚信文化。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期间,不向任何被评价企业提供其他信用服务。抓紧在行业信用评价实践中培养锻炼和造就一批专业信用评价服务和管理人员,逐步形成有管理、有规范的行业信用评价专业人才市场和培养体系。
(九)接受行业组织监督。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的过程中,要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及行业协会商会的指导和监督。评价完成后,向协会商会及参评企业提交完整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
三、调动会员企业参评积极性、主动性,树立信用评价正确导向
(十)高度重视行业信用评价。会员企业要充分认识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对于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体系和信用风险防控措施、获取市场信用资源、提升企业信用资本的重大意义和巨大价值,充分认识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对于推进市场经营风气好转,有效引导市场资源配置,促进讲信用、有信用、守信用企业更好更快发展的积极作用。主动参与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用评价申报资料。尊重行业信用评价的客观性和独立性,珍惜本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自觉维护信用企业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一)加强企业信用管理。会员企业要强化自身信用管理,在培育企业文化、建立规章制度、开展生产经营、培训使用员工、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加强诚信自律。研究设立信用管理岗,建立科学的企业信用管理流程,逐步完善交易对象和客户诚信档案,将交易信用记录作为供应商选择、应收账款管理、信用销售授信额度计量等环节的重要依据。加快企业信用管理人才培养,提升企业信用管理水平。
四、履行政府在行业信用建设中的指导规范职能,加强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管理
(十二)加强政府指导规范。信用办和协会办将通过发布文件、制定办法、调查研究、评审考核、组织协调等方式,指导规范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形成公正有效的信用监管体制。指导规范第三方信用评价服务相关工作,推动建立各类专业化的信用服务市场,拓展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范围。
(十三)完善监督考核机制。信用办和协会办将进一步完善行业信用评价资质考察机制,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现场考察、委托第三方匿名评审等方式,严格考察提出申请的行业协会商会参评资质。完善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备案程序,通过随机抽查、委托第三方筛查等方式,严格把关协会商会与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评出的A级以上企业备案资质。建立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绩效考核和退出机制,通过走访督查、委托第三方调查、接受商务部12312举报投诉等方式,综合考评协会商会以及与之合作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工作水平,对不合格的协会商会注销其参评资质。
(十四)加大宣传推广力度。信用办和协会办将在全国诚信宣传教育活动中,对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及评价结果进行宣传推广;将行业信用评价工作纳入行业协会商会管理制度改革指导培训中;在中国市场秩序网、《国际商报》、《中国商务年鉴》上发布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印制《中国行业信用评价A级以上企业名录》,向驻外经商机构、驻华使领馆、相关政府部门及金融机构广泛推送,提升A级以上企业的社会知名度。同时,积极推动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资质认定、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政策扶持等领域的实际应用,充分体现评价结果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五、营造参与各方相互监督、共同促进的社会共治局面,加强媒体监督和社会协作
(十五)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企业在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要主动接受公共媒体监督。信用办和协会办将积极支持媒体曝光行业信用评价过程中相关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企业的违规失信行为,向社会各方提出风险警示。
(十六)完善社会协作机制。信用办和协会办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公众在行业信用评价前、中、后各环节中,共同参与监督相关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及企业,及时举报投诉违规失信行为,并积极提供工作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商会要建设一体化的行业企业投诉举报工作平台,开通投诉举报电话、投诉网站和电子邮箱,聘请合作方、利益相关方和消费者作为监督员,形成多渠道、全方位的信用评价监督机制,根据企业违规失信核实信息,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逐步形成各方共同参与的社会监督协作机制,有效保障行业信用评价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行业信用评价工作要求及流程
商务部信用工作办公室国资委行业协会联系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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