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在线 www.anfang.cn】 近期,浙江《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决定(草案)》通过,新《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从《条例》来看,修改和增加的部分,多针对危险品运输。
1、重点关注危险品运输运营 条例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自有车辆(挂车除外)运输危险货物,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本单位经营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020年开始,浙江省持续专项整治行动,通过3个阶段对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挂靠经营企业和车辆展开专项整治,坚决杜绝挂靠经营行为。
此次条例修改,也再次明确了对挂靠经营危险品运输车辆的行为作出处罚。
2、要求危险品车辆安装定位和监控设备 条例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 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当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驾驶人员、押运人员等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不得擅自关闭。 车辆所属单位应当对车辆安全行驶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例,其中对GPS车载终端的使用、维护以及处罚标准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 根据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该条例主要针对的是各大运输企业,由企业统一、有组织的对车载定位装置进行人为干扰,将面临严重处罚。 而第三十八条规定是驾驶员故意而为之的行为,并不是企业组织安排。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3、重点关注从业人员健康 条例规定 1)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2)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道路运输经营者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在评价周期内不得新增运力或者扩大经营范围。 “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安全评价未达到规定等级的驾驶人员进行安全驾驶脱产教育,如实记录教育情况;不得安排其在评价周期内承担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运输以及跨省运输等风险高的运输任务。 3)不得聘用动态管控期间的吸毒人员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最近三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十二分记录,驾驶证被吊销记录,或者致人重伤、死亡同等责任以上事故记录的人员担任教练员;不得聘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驾驶年限要求的人员担任教练员。 货车司机是一种高风险的职业,对脑力与体力都有很大的消耗。 一方面需要长时间高度紧张的工作,日积月累极易造成心理疲劳与失衡;一方面内心出现波动又无法及时有效的与亲朋好友进行沟通交流(跑长途卡车司机更明显)。 另外,卡车人的日常生活多种多样。错综复杂的人际关系、无货可拉的焦急等待、装货物时的担忧、路上跑车的提心吊胆、被扣运费时的一脸无奈,所有卡友每人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经历。 这种心理层面压力的“只进不出”一旦超过自身的心理阈值就很容易出现问题。不知道哪天,不知道何地,货车司机就会被“最后一根稻草”压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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