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防在线 www.anfang.cn】数据能够发挥分析预测、降低成本、模式创新等作用,而数据的核心价值在于效率。引入数据要素,可以提升预测效率以获得更为有价值的结果,可以提升组织效率以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数据治理的目的是正确引导效率,一方面是提高效率以释放更多的价值;另一方面是规范效率以避免可能产生的负外部性。数据治理包含特定的框架,数据安全、用户保护和价值释放。数据安全和用户保护都是为了规范效率,属于制动系统;而价值释放是为了提升效率,属于动力系统。由此而言,数据法治要充分发挥保障性功能和作用,主要面临两方面的关键任务,一是通过数据法治建设持续规范发展;二是创新数据法治制度设计构建,促进数据要素价值释放和模式变革。
从第一项任务来看,主要目标是解决“在发展中规范”的问题。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我国总体按照既定立法规划,围绕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数据治理关键问题,推进数据法治建设工作,出台了《数据安全法》以维护数据安全,出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以保护用户权益。这两部法律均通过规制性立法思路来保证产业效率处于合理水平,防止效率过于优先而损害了公平。《数据安全法》起草说明中指出,“当前,各类数据的拥有主体多样,处理活动复杂,安全风险加大”。《个人信息保护法》起草说明中指出,“一些企业、机构甚至个人,从商业利益等出发,随意收集、违法获取、过度使用、非法买卖个人信息,利用个人信息侵扰人民群众生活安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等问题仍十分突出”。国家安全机关披露的一系列数据安全案件,直观反映了数据安全的现实风险。日常生活中,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成熟和普及,个人信息滥采滥用现象十分普遍。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野蛮生长”虽然带来较大的短期经济利益,但是唯效率至上的产业发展,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公平感,侵犯了用户合法权益,甚至给国家安全带来风险隐患。
随着《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出台,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等活动具备了有效的制动系统。按照两部法律要求,数据处理、个人信息处理等活动的主要制度要求都已经确定,如重要数据管理、个人信息权益保护、跨境数据流动等都已经在法律层面作出了规范。可以说,我们已经在很大程度上完成了数据法治建设中的安全保障任务。然而,基于数据的虚拟性、抽象性特点,数据治理天然具有争议性。当前而言,对《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预期性、确定性的诉求较多,企业普遍反映合规压力较大,变量大且成本高。从安全保障层面,数据法治建设的关键任务是加快出台配套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法律的指引性作用。具体来看有三个方面的工作:一是确定或厘清关键概念,包括重要数据的范围、个人信息匿名化的具体要求、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如何具体实现以及“守门人”的界定和具体义务等。二是备齐主要法律工具,在数字全球化的背景下,最为重要的是跨境数据流动问题。《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网络安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坚持和拓展了数据出境路径,包括安全评估、保护认证、标准合同等,目前安全评估已经明确了具体配套,仍需要对其他出境路径以及必要的例外情形作出配套制度安排。三是落实细化制度。《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中规定了很多立法授权性条款,对于个人信息转移、人脸识别、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等,都需要进一步开展细化立法工作。
从第二项任务来看,主要目标是解决“在规范中发展”的问题。从宏观视角看,围绕数据价值释放开展数据法治建设工作非常有必要。今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时强调:“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其中,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等是促进数据价值释放的关键,经过长期讨论,形成了不同的制度解决方案。具体到法治领域,首先应当处理好法与法衔接的问题,即如何在已有《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前提下,进行数据要素价值化的法律制度构建。就当前释放数据价值而言,数据法治建设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通过立法确定数据基础设施的地位,从而确定数据承载的基础硬件;二是从要素角度考虑如何实现市场配置问题,理想情况下直接解决数据权属问题,或通过间接方式解决数据如何流动的规则,而不深入挑战权属命题;三是在地方先行先试的基础上,确定国家层面数据体制机制,考虑构建国家数据资源调查制度,按照“东数西算”部署安排,统筹数据资源管理和分配。
除了面向安全与发展的两项重要任务,还有更为重要的任务,就是充分研究和确定数据法治在网络法治中的地位和作用。网络法治建设的对象包括数据、算法和平台,有关数据法治建设应该在网络法治构建的大框架下设计和推进,以保证整体网络法治体系的有机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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