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生态环境监测司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为核心,构建排污单位依证监测、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共同监督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新格局,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供有力支撑。
排污许可制是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的核心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出: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监管执法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
虽然,我国已于2020年底实现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制全覆盖,然而目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尚不健全,国家、省、市、县各级许可审批、执法、监测各部门的职责定位和联动机制不顺畅。
为进一步落实排污许可管理要求,完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体系,加快推动解决当前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工作中掣肘问题,发布本通知。
《通知》包括四个部分、八项条款。从总体要求、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优化执法管理机制、强化支撑保障等四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
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监管方面,《通知》要求,推动自动监测设备规范运行。生态环境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依法依规安装运维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排污单位发现传输数据异常时,应第一时间以数据标记方式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及时检查修复。
《通知》还提出两种认定情形。“未保证大气或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认定情形: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自动监测设备比对不合格,经核实未按相关标准规范运维的;“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污染物”的认定情形:排污单位虚假标记或谎报自动监测设备异常、生产或治理设施工况异常,导致传输至生态环境部门的自动监测数据不能反映实际排放情况的。
《通知》提出工作目标,到2023年年底,排污许可日常管理、环境监测、环境执法有效联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到2025年年底,固定污染源监测监督管理机制顺畅高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规范性显著增强,执法监测能力明显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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