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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现行宪法的诸多条款和民法典可以为个人信息权提供依据。
人工智能推送新闻信息面临的法律风险
由于大数据具有多维度和全面的特点,它可以从很多看似支离破碎的信息中完全复原一个人或者一个组织的全貌。其中最大的法律风险是因公开报道而泄露个人信息或侵犯个人隐私。虽然我国宪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现行宪法的诸多条款和民法典可以为个人信息权提供依据。需要关注的是机器对数据的收集是否坚持了授权与最小必要原则,是否对数据进行了匿名化与脱敏处理等。如何在推进文化产业智能化的同时,保护个人隐私、数据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人工智能参与传媒内容生产将会带来信息产能的极大释放,无限的信息生产和有限的人类处理能力之间的矛盾会进一步激化。信息过剩带来的问题具有连锁效应,信息僵硬化地植入,庞大的信息量将淹没人们真正需要的信息,造成信息表面丰富,实则信息匮乏的局面。大量不相关信息的推送会给大脑带来超负荷的压力,降低人的注意力、思考力、筛选和转化有用信息的能力,人们会因此变得懒惰、分析能力下降。从而出现身处“信息茧房”不自知的情形。
随着大数据、深度学习的应用以及智能软硬件的不断迭代,人工智能创作能力不断提高,导致创作成果权利归属问题较为突出。机器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独创性”或“主观能动性”还有待考究。同时,针对广大受众群体的不同需求,推送新闻信息的内容不可避免地会涉及众多领域及部门。不产生监管机构的叠加冗杂,也不留下监管的真空地带,是当前对利用网络进行人工智能新闻信息推送规制的难点所在。
我国针对人工智能推送新闻信息应采取的对策建议
技术的发展是一把双刃剑,必须承认“智能推荐”服务为公众带来了极大便利和全新体验,但是媒体服务提供商在运用人工智能技术推送新闻信息的同时,应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并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个人信息。由于智能推送的海量信息处于实时更新的状态,网络服务提供商根本不可能实时监控并发现所有侵犯个人信息及隐私的内容,不妨借鉴网络服务提供商的“避风港制度”。智能系统后的新媒体服务开发商、提供商在发展过程中,不但要注重自身建设,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更要充分认识到在当今和谐社会建设中自身所肩负的责任。
关于人工智能的生成作品,通过智能技术设计并生成的作品是否享有权利?如果有,该项权利应归属于生成作品的机器系统还是创制机器系统的人?根据专家研究,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目前还处于在特定的格式和写作模板下传达信息、表达意思的阶段,尚不能无限定格式地写作内容。尽管机器人稿件的表达技巧有限,但仍可以视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依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权威解释,作品须具独创性。即人工智能生成之内容,只要由机器系统独立完成,即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至于其用途、价值和社会评价则在所不问。所以,该项著作权应归属于机器人的创制人或所有人。或许机器享有知识产权毫无意义,整体目标应通过授予创造者的排他权以引诱其创新,如果无须激励也能产生创新,则权利就无保护之必要。可参照著作权法关于职务作品或雇佣作品的规定,由创制机器的“人”而不是机器人去享有和行使权利。因此,不难得出人工智能模式下推送形成的新闻作品的著作权,也应该由操纵该系统的人去行使。
法律具有滞后性,而伦理规范可以先行和预设,对已变化或可能变化的社会关系作出反应。制定并完善涉及各方面安全等内容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必不可少。如何运用政策及法律从各方面完善规制人工智能推送信息技术,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是重要研究问题。传统行业在使用人工智能技术时,务必要保持个人信息收集与使用克制,重视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的法律合规问题,严格按照法律规范及监管实践,谨慎设计、开发商业模式及产品,防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权的刑事、行政及民事法律责任。应当密切关注社会现实,积极回应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学技术所带来的一系列法律挑战,从而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特别是要充分认识科学技术对社会生产和生活带来的结构性、革命性的影响,尽早观察和预测未来法治发展的方向,促进良法制定,使我们的法律尽可能地契合未来的发展,成为未来科技发展的一股制度支持力量,而不能成为科技发展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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