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提出,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技术归口,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发展研究院、上海市道路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招商局检测车辆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交通运输通信信息工程质量检测中心、上海屹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科技咨询有限公司等多家单位共同起草的《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第3部分:通讯协议》(DB31/T 1409.3-2023)于2023年6月11日发布,202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1.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与企业安全监控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之间、车载终端与外设设备、企业安全监控平台与监管平台之间的通信协议,包括协议基础、消息定义及数据格式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三类以上班线客车、旅游包车、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的智能视频监控车载终端设备,也适用于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企业自建或运营商搭建的企业安全监控平台。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658―2017 智能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技术要求
GB/T 39263―2020 道路车辆 先进驾驶辅助系统(ADAS)术语及定义GB/T 39265―2020 道路车辆 盲区监测(BSD)系统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JT/T 794―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9―2019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平台数据交换
JT/T 1076―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JT/T 1077―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平台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视频通讯协议
标准全文在线阅读:《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系统第3部分:通讯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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