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发布《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我局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 各运输航空公司 各运输机场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民航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我局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规则》进行了修订修订后更名为《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现将修订后的《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修订发布《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空局
  2023年6月28日
  民用航空货物邮件运输安全保卫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用航空货物和航空邮件(以下简称“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工作保障航空货邮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空货邮运输活动以及与航空货邮运输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从事航空货邮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组织、实施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工作。
  第四条航空货邮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满足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条件,并组织实施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措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和民用机场管理机构应当将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措施统一纳入本单位安全保卫方案。
  第五条航空货邮运输相关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质量控制计划和培训方案并建立台帐记录。
  第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资质认定单位或签约主体应当对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的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方案和安全保卫条件进行审核对其航空货邮运输安全保卫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违规行为管理制度。
  第七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民航安检机构等部门应当建立协作机制共享货邮安全保卫信息确保日常工作顺畅有序突发事件处置协同高效。航空货物安全保卫工作应当强化科技应用和信息化建设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第二章 交运及收运
  第一节 航空货物托运人
  第八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承运人需要的信函证明如实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
  托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随附有效证明。托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提供承运人同意运输证明或承运人书面安全管控要求。
  第九条航空货物托运人托运航空货物时应当如实、规范申报航空货物种类、品名和数量并对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安检申报清单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托运的航空货物种类和品名无法在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货物品名栏内全部列明的托运人应当提供航空货物品名清单附件作为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航空货物托运人不得托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运输航空货物不得在航空货物中夹带危险品、违禁品不得伪报品名托运危险品、违禁品。
  第十一条邮政企业交运航空邮件时应当如实提供航空邮路单和航空邮件品名、数量清单、安检申报清单。不得在航空邮件中运输危险品、违禁品《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邮政企业交由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办理托运的物品视同航空货物处理。
  第二节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
  第十三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接收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时应当告知托运人危险品运输要求和航空货物运输安全保卫要求。
  第十四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要求托运人如实、规范填写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安检申报清单并对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安检申报清单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核查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等有效航空运输文件。
  接收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
  接收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应当要求托运人提供承运人同意运输证明或承运人书面安全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应当对托运人托运的航空货物及其包装进行查验确保托运的航空货物与航空货物托运书、安检申报清单申报内容相符确保包装符合运输要求。
  第十七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对接收后尚未交付承运人的航空货物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他危险物品。
  第十八条航空货物销售代理人不得接收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接收使用泛指品名、商
  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物不得接收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航空货物不得接收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
  第三节 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
  第十九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认真核查托运人有效身份证件、航空货物托运书、航空货运单、安检申报清单等文件资料。对通过收运核查的应当在安检申报清单上加注收运标识。
  收运属于国家规定限制运输的航空货物以及需向公安、检疫等有关部门办理手续的航空货物应当要求托运人随附有效证明文件。
  收运根据国家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相关规定可申报作为非限制货物运输的危险品时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为托运人出具同意运输证明或书面安全管控要求。
  第二十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不得收运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航空运输的物品不得收运使用泛指品名、商品代号申报的航空货邮不得收运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航空货邮不得收运伪报品名的危险品、违禁品。
  第二十一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邮件时,应当要求邮政企业提供邮路单、航空邮件品名、数量详细清单和安检申报清单并进行审核。对通过收运核查的应当在安检申报清单上加注收运标识。
  第二十二条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收运航空货物时,应当按照民航局收货工作规范进行安全核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核查的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三章 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航空货邮应当依照民航局规定经过安全检查或者采取其他保证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民航安检机构负责对进入航空货物控制区的航空货邮、人员、物品及车辆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航空货物托运人、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邮政企业、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主动向民航安检机构提交航空货邮运输文件,并配合民航安检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对不接受、不配合安全检查的民航安检机构不得放行。
  第二十五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根据航空货邮的不同尺寸、重量以及密度等性质开展安全检查工作。航空货邮的安全检查方法、程序与情况处置应当符合《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和《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民航安检机构的运行以及民航安检员和民航安检设备的管理应当遵照《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规则》《民用航空安全检查工作手册》和《中国民用航空安全检查设备管理规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民航安检机构应当建立货检工作台帐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九十日其中危险品、违禁品查获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一百八十日。
  第四章 安保管控
  第二十八条航空货运单应当包含货物安保状况的内容并始终随同该航空货邮运输直至在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或移交给另一承运人。
  货物安保状况的内容应至少包含单位、品名、始发地、目的地、安检验讫标识。
  第二十九条对来自境外并且中转的航空货邮承运人或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实施以下至少两种安保管控措施:
  (一)审阅安保状况单或货运单上的安保状况内容;
  (二)目视检查航空货邮外观确认有无异常或者拆换夹带迹象;
  (三)使用爆炸物探测设备或搜爆工作犬进行不超过5%的防爆抽检。发现异常时应当对具有相同要素(如同一航班、同一托运人或代理人、同一始发地或目的地等)的其他货邮采取爆炸物探测检查无法排除疑点的应当拒绝中转运输。
  第三十条对运离机场控制区的中转货邮重新进入机场控制区时应当进行安全检查。
  第三十一条遇有以下情形时应当判定为高风险货物:
  (一)航空货物外观显现异常或有拆换夹带迹象;
  (二)有具体情报显示航空货物可能对民用航空安全构成威胁。
  第三十二条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加强航空货物外观检查做好安保情况信息收集以及时发现高风险货物。
  对符合第三十一条判定为高风险货物的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进行初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及信息通报民航安检机构要求其采取加强措施。加强措施应当至少采取以下两种检查方法:
  (一)爆炸物痕量探测设备
  (二)ct类爆炸物自动探测设备
  (三)双视角x射线设备
  (四)搜爆工作犬
  采取加强措施后无法排除疑点的予以退运。发现隐匿夹带危险品、违禁品的报告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航空货物控制区应当实施分区封闭管理保证进港货物邮件与出港货物邮件、已检货物邮件与未检货物邮件、单体超大或超重货物与普通货物、危险品与普通货物邮件隔离存放。
  航空货物公共区应当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实施安全保卫控制对进出人员和车辆采取通行管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待装载航空货邮在航空货物控制区与航空器之间的运输途中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邮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他危险品。
  第三十五条短期停放在机场控制区的待装载航空货邮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邮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他危险品。
  第三十六条航空货邮装载入航空器前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对航空器货舱进行检查确保货舱内无可疑物品。
  第三十七条航空货邮在航空器装卸过程中承运人及其地面服务代理人应当采取监装监卸措施防止无关人员接触航空货邮防止混入违禁品和其他危险品。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下列用语定义:
  “航空货物托运人”是指为货物公共航空运输与承运人订立合同并在航空货运单或者货物运输记录上署名的企业或者个人。
  “承运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输货物、邮件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航空货运销售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销售代理协议从事货物公共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的企业。
  “地面服务代理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与承运人签订地面代理协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从事货物公共航空运输地面服务代理业务的企业。
  “航空货物”是指经航空运输的物品和物质主要包括普通货物、单体超大超重货物、高风险货物、危险品货物和其他货物等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危险品”是指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发布的现行有效的《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的危险品清单中列明或根据《危险品航空安全运输技术细则》进行分类的物品或物质。
  “航空货物托运书”是指航空货物托运人办理航空货物托运时填写的书面文件是据以填开航空货运单的凭据。
  “航空货运单”是指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委托承运人填制的、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为在承运人的航班上运输货物所订立合同的初步证据。
  “航空货运区”是指为处理货物提供的所有地面空间和设施包括航空货物公共区、航空货物控制区。其中“航空货物公共区”是指在对航空货物实施安全检查前端的区域包括航空货物收运区、航空货物交付区、航空货物待检区、车辆停放区和与之相关的道路等公共区域;“航空货物控制区”是指航空货物经过安全检查后的隔离停放区域包括航空货物安检区、已检货物(含邮件、快件)存放区、可疑货物临时存放区、24小时货物隔离存放区、危险品存放区、停机坪和与之相关的道路等区域。
  “泛指品名”是指包括“样品”“快件”“资料”“配件”“零件”“电子产品”等模糊表述。
  第三十九条用于航空货邮运输的安全保卫设施、设备建设应当符合《民用运输机场安全保卫设施》(mh/t7003)要求。
  第四十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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