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布《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

为规范本市车辆阻挡装置产品市场,提高车辆阻挡装置可靠性,充分发挥其防突发事件的作用,经市局技防办组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有关技防专家反复研究,并征求本市多家车辆阻挡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的意见,现制定了《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详见附件。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各本市车辆阻挡装置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工程从业单位:


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的不断变化和各类重点要害部门安保工作的现实需要,车辆阻挡装置在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逐步得到推广和应用。车辆阻挡装置的安装,有效的提升了重点要害部门反恐能力,对提高重点要害部门防护等级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市场上各类车辆阻挡装置产品良莠不齐,有的随意夸大产品的技术性能和指标,严重影响了车辆阻挡装置在安全防范中可靠性。


为规范本市车辆阻挡装置产品市场,提高车辆阻挡装置可靠性,充分发挥其防突发事件的作用,经市局技防办组织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有关技防专家反复研究,并征求本市多家车辆阻挡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的意见,现制定了《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详见附件。在实际应用中,本市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应首选立柱式车辆阻挡装置,如遇地质条件不宜安装柱式车辆阻挡装置的,可选用翻板式车辆阻挡装置。


自2012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和技防工程项目安装使用的车辆阻挡装置产品,均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


特此通知。


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


二○一二年十一月八日


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


1 范围


本技术要求是本市车辆阻挡装置(以下简称装置)的基本技术要求,是装置产品设计、制作、检验的主要依据之一。


2  分类


装置分为立柱式车辆阻挡装置和翻板式车辆阻挡装置两类。


3  基本要求


3.1  装置应在满足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符合本基本技术要求。


3.2  装置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通过标志应能反映制造厂名称或公司名称、产品牌号或型号、系列号码或批号、生产日期、电源额定值(即正常工作电压、电流和频率);产品的标志应反映产品规格(含:抗撞等级)、产品升起高度、直径、壁厚、使用材质等参数。


3.3  装置机壳外形尺寸应符合图纸。非金属外壳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金属外壳表面采用涂覆工艺的,应不能露出底层金属,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沙孔等。


3.4  装置的线控(遥控)电动操作系统应操作灵便。装置的运行平稳,无明显卡阻、窜动、摇晃。


3.5  装置在摄氏-10度~+55度、相对湿度90%工作环境条件下应能正常使用。立柱式装置驱动部分防护的等级应为IP67;翻板式装置驱动部分的防护等级应为IP54。


4  技术要求


4.1  装置抗冲击能力分级


立柱式装置按抗撞击能力等级由低到高分为二级:A级为单个升降立柱抗冲击能力应≥15000焦耳,B级为单个升降立柱抗冲击能力应≥60000焦耳;翻板式装置的单个翻板的抗冲击能力应≥60000焦耳。


4.2  装置材料要求


4.2.1  装置抗撞击部件应采用优质钢材或其他高强度、耐腐蚀的材料制造。驱动装置与执行机构的连接应采用铜管。


4.2.2  立柱式装置中A级装置单根升降立柱外径应≥210毫米,柱体钢管壁厚应≥6毫米;B级装置单根升降立柱外径应≥270毫米,柱体钢管壁厚应≥10毫米。


4.2.3  翻板式装置中的顶板钢板壁厚应≥25毫米,挡板钢板壁厚应≥15毫米。


4.3  装置工作高度、宽度要求


4.3.1  立柱式装置中单根升降立柱工作高度应≥600毫米。


4.3.2  翻板式装置中单个翻板翻起后顶端至地面的垂直高度应≥330毫米,宽度≥2500毫米。


4.4  装置升降时间要求


4.4.1  A级立柱式装置的单个升降立柱升降应时间≤4秒;B级立柱式装置的单个升降立柱升降应时间应≤6秒。


4.4.2  翻板式装置翻板翻起时间应≤2秒。


4.5  装置通行和承载要求


4.5.1  装置下降后,应不影响车辆和人员的通行。


4.5.2  装置下降后,立柱或翻板的承载能力应≥20吨。


4.6  立柱式装置结构要求


为适应本市气候环境条件,立柱式装置的驱动、控制装置及检修口应设置在装置的上端,且现场安装后,应置于地表以下≤200毫米位置。


4.7  装置运行要求


4.7.1  装置上升(翻起)、下降运行过程中应能根据需要进行停止运行、继续运行或逆向运行的操作。


4.7.2  装置运行过程中噪音应≤60分贝。


4.7.3  装置应具备反光警示条。装置在上升(翻起)、下降运行过程中及处于立柱升起(翻板翻起)状态时,宜具有闪烁发光信号提示功能,在距离装置≥10米处,应能够被过往车辆的驾驶员明显识别。


4.7.4  装置应具有手动应急(或手动)升起、下降、锁止功能,且在线控(遥控)电动操作发生故障时,手动功能仍能正常操作。


4.7.5  装置应能与其他安防系统进行双向联动,即能通过后端平台实时显示装置各种运行状态,并能对装置进行操作控制;装置也能接收入侵报警系统、交通红绿信号灯系统等的输出信号,联动进行上升(翻起)、下降的操作。接口的型式宜为网络接口。


5  检验、验收、维护


5.1  在正常环境使用情况下,车阻装置需每半年进行一次装置清理工作,确保装置能正常、有效、安全的使用;每三年需进行一次驱动装置的保养和清洁工作,确保产品能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主要是升降时间和防护等级)。


5.2  在正常环境下,车阻装置需每两年进行一次年检工作,主要是确保升降的可靠性、升降的时间和产品的防护等级;如有装置未达标的,需要进行保养、调校、维修及更换,确保装置能起到防护作用。


5.3  如在特殊环境下,主要是指潮湿、腐蚀、多尘及应用较频繁等场合,检修工作的周期需减半。


5.4 若车阻装置受到撞击后,需立即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核心部件的完整性、可靠性及升降速度等内容;如检测不合格,产品需及时更换,确保装置能起到防护作用。

上海市发布《本市车辆阻挡装置基本技术要求(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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