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与9月29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加强安全评价机构监管,提高安全评价服务质量,推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严守安全底线、法律红线和道德准线,构建“企业主体负责、机构诚信执业、部门协同监管、行业自律管理、社会公众监督”的综合管理体系,切实发挥安全评价对事故预防的支撑作用。《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源头管控。
《意见》要求严格评价机构准入管理,推动将安全评价行业发展纳入地方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审慎处理评价机构资质认可事项改革,建立已注销、撤销、吊销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名录库并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严格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核查安全评价从业人员专业能力和资格条件,打击出租出借资格证书行为,防范利用从业人员频繁流动套取评价资质行为,不得违规设置安全评价从业人员执业障碍。此外,严格评价事项法定派生,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确定法定安全评价范围和评价机构资质认可范围,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选择特定评价机构从事其他评价评估类中介服务事项。
二是严格过程管理。
《意见》要求实施安全评价报告公开制度,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将上季度完成的法定安全评价报告在本机构网站上公开,并鼓励各类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主动向社会公开安全评价报告。同时,强化分支机构属地监管,对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实行全流程、一体化管理,要求分支机构执业时必须满足相应业务范围专业能力配备要求,并将分支机构专业能力配备保持情况和执业情况纳入其所在地监管范围。此外,严格评价资质动态管理,将其认可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保持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开展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要依规核减其资质范围或撤销其安全评价资质并向社会公告。
三是严格责任落实。
《意见》要求落实建设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委托第三方开展安全评价时要如实提供基础资料,落实整改建议,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同时,落实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直接责任,要如实向委托方反映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出具客观公正的评价结论,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此外,落实监管部门监督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信息共享、协同监管、联合惩戒等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是严格违法查处。
《意见》要求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同时,建立健全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被撤销资质、吊销资质、被吊销执业证书、被取消执业资格的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申请安全评价资质或者从事安全评价工作。此外,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教育和宣传引导,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五是加强组织实施。
《意见》要求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评价机构监管职责,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落实工作责任,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推进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此外,要加强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工作的督查考核,建立健全监管效果评价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建议,不断完善和优化安全评价机构监管体制机制。
《意见》的出台,体现了应急管理部对安全评价机构监管的高度重视,也为安全评价机构和从业人员提供了明确的行为规范和执业要求,有利于促进安全评价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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