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社会治理现代化水平,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甘肃,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甘肃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通过了《甘肃省平安建设条例》,这是平安甘肃建设领域的第一部综合性地方法规,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从构建“大平安”的格局出发,对平安建设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工作机制、监督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系统规范,为推动全省主动创稳、深化平安建设,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共7章71条,包括总则、风险防范与矛盾化解、重点防控与治理、公共安全保障、基层治理与社会参与、监督与奖惩、附则。《条例》紧紧围绕当前甘肃省平安建设面临的重点难点和瓶颈短板,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创新规定:
一是完善了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风险防范和矛盾化解方面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社会风险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分析研判、防控协同、应急处置机制,建立社会风险防控责任清单,落实属地责任、部门责任、源头责任,精准高效防范和处置社会风险。同时,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引发社会稳定、公共安全问题的重大决策进行风险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作出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此外,还要求完善和解、调解、公证、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纠纷解决途径相互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促进社会矛盾纠纷多元调处化解。
二是强化了医疗机构安全防控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规定。
《条例》针对近年来医疗机构安全问题突出的现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防控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防止发生暴力伤医、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同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配备应急救援设备和专业人员,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障医疗安全。此外,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的安全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医疗机构安全问题,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运行秩序。
三是细化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危险源危险区域排查监管的相关规定。
《条例》针对我省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的现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事故调查处理、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防止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同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危险源危险区域排查监管机制,对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全面排查,建立危险源危险区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范重大安全风险。
四是规范了平安建设考核评价、奖惩、督导和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了平安建设的考核评价、奖惩、督导和责任追究的主体、内容、方式、程序等,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考核评价机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综合评价,对评价结果进行公示,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建设督导机制,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平安建设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此外,还要求建立健全平安建设责任追究机制,对平安建设工作中失职失责、违法违规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条例》的出台,将有利于推动我省平安建设工作理念、工作体系、工作能力现代化,构建服务、防范、治理、打击、塑造于一体的主动创稳工作新格局,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富裕美丽幸福新甘肃提供坚强的平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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