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调整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放宽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23〕9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决定对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称CCC认证)要求予以调整。适用范围包括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
为推动货物贸易创新发展,《若干措施》指出,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信息技术设备产品的,有关部门应允许将供应商符合性声明作为产品符合电磁兼容性标准或技术法规的明确保证。
因此,两部门对认证程序进行了优化。对于在试点地区进口的CCC认证范围内信息技术设备(CCC目录中产品代码前两位09),认证委托人在申请CCC认证时,可以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证明产品符合CCC认证电磁兼容性标准。指定认证机构仅进行电气安全部分的检测检查,在对自我声明材料、检测检查结论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并颁发认证证书。
据悉,该举措是为了更好服务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聚焦若干重点领域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统筹开放和安全,构建与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相衔接的制度体系和监管模式。
具体实施要求
(一)自我声明应当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自我声明》(编号:CNCA-00C-008:2019)(国家认监委公告2019年第26号附件)中自我声明程序A的要求实施,但无需在“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信息报送系统”报送相关符合性信息。
(二)CCC认证委托人应当是在试点地区注册、从境外进口信息技术设备到中国市场销售的进口商。
(三)对于CCC认证过程中需要的检测样品,进口前应当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要求向试点地区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取得CCC免办证明。
(四)通过上述方式取得CCC认证证书的信息技术设备,其进口目的地应当在试点地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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