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支持民营企业开展5G基站、大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围绕广州超算中心和人工智能公共算力中心,拓展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应用领域。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穗府办〔2023〕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委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11月5日

广州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广州市进一步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省、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持续优化民间投资环境,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结合广州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充分发挥民营企业机制灵活、管理精细等优势,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构建“三脉”“三轴”“三核”城市发展格局。引导民间投资深度参与南沙粤港澳全面合作示范区建设,投资“未来发展核”能级提升工程。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东部中心建设,推动“现代活力核”功能提升。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做精、做优、做细的优势,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越秀、海珠、荔湾等老城市新活力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推动老城区“历史文化核”品质提升。(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
  (二)创新民间投资参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方式。支持民营企业通过股权合作、特许经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模式(TOD)、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EOD)、水安全保障导向的开发模式(WOD)、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参与机场、轨道交通、高速公路、污水处理、固废处理、园林绿化等基础设施领域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开发大湾区低空资源、大型深水港区、骨干交通枢纽、多式联运与供应链物流等项目。(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港务局、市林业园林局、广州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系统等清洁能源领域投资。支持民营企业在智慧电厂、智慧电网、系统性节能减碳、低碳技术等数字能源和绿色低碳新领域加大投资。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建设,落实对交流充电桩、直流充电桩、换电设施的资金支持。(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拓宽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开展5G基站、大数据中心、算力中心、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围绕广州超算中心和人工智能公共算力中心,拓展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医疗、智慧养老等应用领域。支持高校、科研机构、国有企业通过政府采购或租用等方式使用民间投资的数据储存和算力资源,做优做强算力产业集群。支持基于安全自主可控技术路线的算力中心建设。探索通过发行“算力券”等方式,降低中小微企业使用算力资源成本,方便“随取随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科技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五)发挥民间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领域主力军作用。支持民间投资围绕“3+5+X”战略性新兴产业体系,加大在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与健康、新材料与精细化工、智能装备与机器人、轨道交通、智能与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数字创意等产业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超前布局量子科技、区块链、太赫兹、天然气水合物、纳米科技等未来产业。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先进制造业项目,由市预留用地指标重点保障,在省级对其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2%比例普惠性投资奖励的基础上,市级财政给予1∶1配套扶持。对认定的总部企业可享受协调服务机制,人才户籍,人才绿卡和集体户支持,子女入园入学,人才公寓支持,外籍人员工作与居留,粤港、粤澳通行,办税绿色通道服务,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帮办代办服务,人才服务便利,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做好企业服务等政策和服务。(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六)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省级和市级研发载体建设,支持民营企业承担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省级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按规定享受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求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可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鼓励各区研究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中心的扶持细则。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民营企业和重点服务独角兽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海关、黄埔海关、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七)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城中村改造。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超大特大城市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的指导意见》,落实广州市《关于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决定》,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发挥业态策划、产业导入等优势,积极创新改造模式,高效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加快城中村改造,稳步推进城市更新,推动区域发展能级提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鼓励民营企业围绕健康中国战略,加强医疗、养老、体育、社会福利等领域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医疗机构、体育馆、展览馆、文化馆、图书馆、公园等大型公建设施“平急两用”改造建设。充分发挥民间投资在动漫、文旅等领域的突出优势,加强文化创意、旅游设施、消费设施投资,协同打造世界级旅游目的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百千万工程”。(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体育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促进民间投资项目落地实施
  (九)提高土地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支持采取分层供地模式,将较大面积的连片土地出让给“链主”、优质企业,鼓励其对产业空间进行统一规划管理,在保持用地性质、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其按规定将一定比例物业产权分割转让给产业链合作伙伴企业。加强存量优质企业项目土地要素保障,每年预留一定比例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存量优质企业项目扩大投资。对符合城乡规划审批要求、在原用地范围内的“零增地”工业用地,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加快产业载体平台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围绕产业特性、行业特点,通过新建、整租、村留用地开发利用、盘活低效用地、村镇工业集聚区提质增效等方式,加快建设一批多层厂房、定制厂房、研发中试楼、生产企业总部等高标准厂房,构建“上研下产”模式的高标准产业载体。鼓励国有企业建设只租不售的标准厂房,引导中小微企业入驻、实行以房精准招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一)深化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将水电气网联合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实现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市政外线接入工程涉及办理占用、迁改市政基础设施以及道路、公路、绿地等审批手续的,实行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项目依法依规实施豁免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简化环评编制内容等措施。(审批手续事项相关单位、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对民营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制定出台《广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指导目录》,鼓励民营企业加大先进实用技术改造投入,对符合条件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按照其新设备购置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事后奖励。对进入当年省级技术改造资金项目库的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如获得省级技术改造资金支持,市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对企业予以额外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额外奖励部分按照“免申即享”落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三、强化民间投资的融资支持
  (十三)完善民间投资便利融资支持机制。发挥粤信融、信易贷等融资信用服务平台功能,提升信用支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水平。加强市场监管、税务、社保、公积金、水电气、不动产等数据归集共享,助力金融机构快速识别企业信用风险状况,减少银企信息不对称,促进信贷资源向民间投资合理配置。深化投贷联动机制,加强政府投资调度管理与金融机构放款审核间的信息互通,积极帮助民间投资项目解决融资困难。创新活体资产抵押、碳资产质押等多元增信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牵头负责;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四)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在风控合规基础上精简审批环节、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授信期限,提升民间投资的信贷融资总量和资金到位速度。充分发挥普惠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作用,对合作银行发放符合条件的普惠贷款风险损失按规定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力度,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服务政策入园入企,完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对合作银行符合条件的每笔知识产权质押不良贷款本金损失在市级层面给予50%的补偿。(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市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五)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优质民营企业通过上市、定增进行股权融资,对新上市的企业按有关政策给予一次性财政补贴。支持优质民营企业发行债券融资,加强政府、金融机构和企业间的多方协调,用好信用风险缓释凭证的增信担保功能,提振民营经济的直接融资能力。充分发挥广州市政府引导基金对民间投资的引导带动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各政府投资基金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六)支持民营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用好基础设施REITs等创新工具,鼓励民营企业盘活购物中心、仓储物流、产业园区、通信基础设施等自有存量资产,形成以“存量带增量”的民间投资良性发展局面。增强部门工作合力,加快项目手续的补办完善,推动存量资产尽快达到发行条件。支持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合作、引入战略投资人和专业运营管理等方式,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盘活。(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国资委、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四、营造良好民间投资环境
  (十七)加大民间投资重大项目推介力度。聚焦重大工程、重大产业项目、特许经营项目,谋划一批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项目,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推介。对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算主管部门要在预算编制环节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方案,进一步研究确定预留份额比例。鼓励招标人免除民营企业投标保证金,鼓励总承包单位在确定分包单位时择优选择符合资格条件的民营企业,坚决防范工程项目转包和违法分包。(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优化民间投资政务服务水平。坚持全面开放原则,严格落实“非禁即入”,建立市场干预行为负面清单,收集民间投资遇到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招投标不公正待遇等重点问题线索并及时协调解决。梳理汇总我市支持民间投资各项政策,针对重点堵点问题适时出台优化完善政策,形成促进民间投资政策工具箱。将列入向民间资本推介清单的项目纳入各级重点项目管理,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打造集项目信息推介、用地供应、产业地图、配套政策、诉求反映、问题反馈解决等服务于一体的民间投资智能服务平台,联动政务平台,强化一站式服务支撑。(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十九)着力降低民间投资经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减税降费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等优惠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用能、用地、物流和制度性交易成本。调整涉企收费目录,建立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规范涉企收费,杜绝违规违法收费。持续开展暖企行动,为企业解难题、办实事,增强企业持续投资发展能力。(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市财政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广州市税务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国企混改。鼓励民间投资结合自身实际,通过战略入股、参股等方式,与国有企业开展股权融合与资源整合,在国家和省市支持的重点领域协同投资。强化国资“链主”企业引领带动,通过生态构建、基地培育、内部孵化、赋能带动、数据联通、场景开放等方式,促进产业链上中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给民营企业创造更多机会,有力促进国企与民企共生共荣、相辅相成。(市国资委牵头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二十一)建立民间投资工作调度评估机制。科学制定年度目标,实施任务分解,压实各部门促民间投资工作责任。建立促进民间投资工作督促机制,落实调度评估,定期实施通报。(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各区人民政府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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