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8日,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以下简称《措施》)的通知。
《措施》指出,围绕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本市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形成支持合力,全面提升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效率,持续保持领先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级,建立健全社会多方参与的设施投入机制,进一步增强设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在光子、生命、人工智能、能源、海洋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世界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原文如下: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支持保障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高效建设与稳定运行,充分发挥设施的创新引领作用,推动设施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关于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充分发挥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创新引领作用,保障设施高效建设与稳定运行,建立健全设施多元化投入机制,推动设施与地方经济融合发展,依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相关规划与管理办法,现制定支持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依托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加强布局,以高效建设、开放运行、优化评价、多元参与、融入地方为原则,坚持需求导向、坚持用户导向、坚持产业导向,打造开放共享的创新平台。围绕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全生命周期,本市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形成支持合力,全面提升在沪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与运行效率,持续保持领先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级,建立健全社会多方参与的设施投入机制,进一步增强设施服务地方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支撑能力,在光子、生命、人工智能、能源、海洋等领域,加快打造一批世界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
二、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的设施是指已纳入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且设施依托单位为在沪单位的新开工建设项目、优化提升续建项目、预先研究项目,以及稳定运行的项目。经市政府同意的其它设施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促进设施多元化投入和高效建设
(一)组建市级用户咨询委员会。组建上海市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用户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用户委”),主要在设施规划布局、可行性研究、运行评价、优化升级等阶段组织开展论证咨询,每年定期组织召开会议,公开征求用户意见,推动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行能够充分体现用户需求,服务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用户委围绕光子、生命、人工智能、能源、海洋等领域分设专委会,用户委成员每届任期五年,其中企业成员占比不低于30%。用户委的日常工作可依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科技部门)
(二)加快推进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将设施列入本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重点推进,协助设施依托单位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的编制和上报,协调落实用地选址、征地动迁、管线迁改等属地服务保障,加快办理规划许可、节能、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等相关手续批复。(市相关科技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重大办)、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
(三)鼓励多元化筹措设施建设资金。设施建设资金原则上应由中央预算内资金、地方配套资金、设施依托单位自筹资金构成。在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的前提下,对于设施依托单位自筹资金(含社会资本投入)不低于总投资20%的项目,本市积极予以配套支持。对于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设施,本市依托用户委组织开展设施服务本市经济和科技创新能力评估论证,根据论证意见,按程序研究制订本市配套支持方案。(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教委、中科院上海分院)
(四)支持开展关键技术和核心设备研究。本市支持新开工建设设施在启动建设阶段,围绕核心任务和目标,根据需要联合企业组织实施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开展关键技术和核心设备研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总额不超过3亿元支持。支持设施关键技术攻关的成果加快转移转化,进一步发挥设施溢出效应,组织重大科研成果向创投基金、产业基金进行集中推介,在重大装备和材料等领域培育孵化一批科技型企业。每个设施申报市级科技重大专项原则上不超过一项,申报时间不晚于开工建设后两年。纳入国家规划的储备项目,经报市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科技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五)强化设施建设全过程跟踪协调服务。依托上海市推进科创中心建设相关协调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设施建设进展月度跟踪和协调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设施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协助开展设施专项验收相关工作。(市相关科技部门)
四、保障设施稳定运行和开放共享
(六)探索建立设施市场化收费和企业用户补贴机制。建立健全社会资本参与设施运行的长效机制,合理引导和带动全社会加大对设施的投入,支持设施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回报”原则制订市场化收费标准。加大企业用户使用设施的补贴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用户通过“科技创新券”降低设施使用成本,研究进一步提高支持力度。对于未纳入“科技创新券”适用范围的企业用户,原则上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50%、总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所需资金根据企业用户单位所在地,分别由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张江科学城专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安排,对上述专项资金未覆盖的企业用户,由所在区给予补贴。(市相关科技部门、市科委、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等相关区政府)
(七)建立设施分类评价和奖励制度。将设施根据主要功能和服务对象进行分类评价管理,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支撑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服务重大技术攻关和企业科技研发、设施人才保障水平等方面。本市按年度分类开展设施运行情况评价考核,对于机时使用效率、企业用户比例等指标达到一定标准,对本市科学研究和企业技术攻关起到重要支撑作用的设施,原则上按照15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三档分梯度给予奖励,按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予以支持,临港新片区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安排。(市相关科技部门、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八)支持设施提升服务能级及开展预研。充分发挥用户委在设施规划布局和升级改造环节的决策咨询功能。市科技创新计划设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关键技术提升相关计划,重点支持设施根据科技发展新趋势、产业发展新需求、设施运行新问题,开展实验新方法研究,优化提升装置和零部件技术。面向在建设施和规划设施,按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发展资金管理办法,支持开展重要科研工艺设备技术迭代和相关预研,推动设施纳入下一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规划,临港新片区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安排。(市科委、市相关科技部门、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
五、加强设施支撑和服务本市产业能力
(九)鼓励设施配套建设用户装置。为更好地发挥设施的技术外溢效应,服务地方产业和经济发展,经用户委推荐,本市支持设施面向产业发展需求布局用户装置。用户装置应同时满足以下四方面条件:(1)依托稳定运行的设施建设,用户装置的设备设施及相应改造由企业负责投资并完成投资备案手续。涉及规划、建管、环评、消防等专项审批的,由企业或设施依托单位按规定报批。(2)企业联合设施依托单位根据实际技术需求提出建设方案,方案应聚焦本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以支撑关键技术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为主要目标。(3)用户装置项目按规定经设施主管单位批复同意。(4)建成后由企业和设施依托单位共同自筹资金全额保障运行经费,实现长期稳定运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相关科技部门、中科院上海分院)
(十)加强对用户装置建设的配套支持。对于符合本政策第九条规定的用户装置,本市给予投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核定后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30%、额度不超过3000万元,同一企业不重复支持,相关资金由市级建设财力按照新基建项目安排,按照市级建设财力投资补助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相关科技部门)
(十一)推动用户装置加强对外开放服务。用户装置的运行管理和开放共享由设施依托单位统筹管理,相关权责在设施依托单位与企业签订的运行管理协议中具体约定,原则上获得本市投资补助的用户装置应提供的公共机时不低于总机时30%。支持用户装置建立合理的市场化收费机制。(市相关科技部门)
六、做好设施关键要素保障
(十二)强化人才引育和服务保障。依托设施吸引和凝聚国内外高层次创新人才团队,鼓励设施依托单位完善建设和运行管理人才的晋升评定和薪酬绩效评价机制,形成以设施建设运维能力、工作实绩为导向的评价标准,设施依托单位应向设施建设和运行工程人才提供专门编制和职称评定名额。支持将设施依托单位纳入人才引进重点机构推荐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设施科研和工程人才申报市级相关创新人才计划,并参照本市人才保障政策予以支持。(市委组织部、市科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相关区政府、中科院上海分院)
(十三)健全设施工程人才创新激励。本市设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卓越工程师奖励计划”,对在设施建设和运行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程人才,由设施依托单位推荐,原则上按照每年每个设施不超过3人、每人最高不超过20万元给予奖励,人员不得重复申报。所需资金根据设施依托单位所在地,分别由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专项、张江科学城专项、临港新片区管委会专项安排。(市相关科技部门、市财政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浦东新区政府)
(十四)推进设施与产业的服务对接。建立健全设施依托单位与本市企业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产业主管部门会同科创中心建设推进部门加强指导,依托本市有关产业技术创新联盟等机制,定期组织召开设施论坛、设施技术和应用研讨会,推动设施依托单位与本市领军企业加强服务对接及合作交流。(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相关科技部门、中科院上海分院)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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