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共数据开放利用,杭州市数据资源管理局起草了《杭州市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是为了规范和促进杭州市的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加快数据要素的流动,为市民和社会提供具备原始性、可机器读取、可供社会化利用的公共数据集或数据接口,并确立了杭州市的公共数据开放工作体系。
细则主要包括适用范围、工作体系建立、数据开放主体、公共数据利用要求、安全管理、绩效考核等内容。
一、数据开放
数据开放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确定开放范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规定,确定可以开放或要求开放的公共数据,并在确保安全前提下进行开放。
2. 建立开放平台:建立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提供数字化能力支持,包括开放目录发布、数据汇聚、质量检测、安全存储、数据预览、统计分析等服务,并提供多种数据获取方式。
3. 定义开放属性:将公共数据开放属性分为禁止开放类、受限开放类和无条件开放类,根据不同属性确定开放条件和监管措施。
4. 进行目录管理: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组织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编制公共数据开放目录,包括目录名称、目录摘要、数据项、数据格式、更新频率、开放主体、开放类型、开放条件等内容,并定期更新和维护目录。
5. 制定开放计划:每年制定全市公共数据年度开放计划,包括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间计划等,优先开放与民生相关、社会需要紧迫、行业增值潜力大和产业战略重要的公共数据。
6. 数据准备与归集:对需要脱敏处理的公共数据进行准备工作,依据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脱敏处理,并将数据归集至开放平台数据库,并进行动态更新。
7. 一致性审核: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对开放目录与归集数据的一致性进行审核,确保开放数据集和接口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数据申请与审核
数据申请与审核工作涉及对无条件开放类数据和受限开放类数据的获取进行审核和管理:
1. 无条件开放类数据的获取:公共数据利用主体通过实名认证并同意数据开放授权许可使用协议后,可以使用无条件开放类公共数据,包括通过数据下载、接口调用等方式。
2. 受限开放类数据的获取: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向社会公平开放受限类公共数据,不得设定歧视性条件。申请受限开放接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通过实名认证后,浏览、查询受限开放类数据目录,下载抽样数据集,或通过开放平台申请受限开放类公共数据接口服务。获取受限开放类数据需要符合规定的数据存储、数据处理、数据安全保护能力等条件,并达到相应的信用等级。
3. 受限开放类数据的审核:包括规范性审查、需求审核、需求复核、协议签订和协议备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在规范性审查完成后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后者完成需求审核和需求复核。需求复核通过后,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和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签订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并提交给公共数据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三、开放服务
开放服务的工作内容包括应用成果发布及推广、信息发布、引导赋能、咨询回复和数据需求:
1. 应用成果发布及推广: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将利用开放平台数据加工处理形成的应用成果提交发布申请,并与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进行联系沟通,对符合条件且对民众有用的应用成果进行展示推广。
2. 信息发布: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及时在开放平台上发布与数据开放相关的动态信息,向社会公开通知公告、新闻动态、法规政策等信息。
3. 引导赋能: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和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组织各种常态化、条线性、专业性的引导赋能活动,如组织专业领域数据开放比赛、数据供需对接交流、开放数据利用场景征集等,并做好宣传报道。
4. 咨询回复:开放平台设置”我要咨询”服务板块,收集社会公众对公共数据开放的意见建议,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若涉及专业业务领域,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咨询工单分派给相应的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后者应在收到工单5个工作日内回复。
5. 数据需求:开放平台设置”数据需求”服务板块,接收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提出的对未列入开放目录的公共数据需求,经评估后纳入年度公共数据重点开放清单。
四、数据质量
数据质量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监测数据质量、及时纠错和完善社会数据质量,以确保开放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1. 常态化质量监测: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以IRS工单、工作群通知、质量月报等形式下发数据质量问题工单,要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在收到问题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问题确认、整改和反馈,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2. 数据纠错:开放平台设置了“数据纠错”板块,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开放数据有异议时应及时反馈,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将核实后发起质量工单至公共数据开放主体,要求其在收到质量工单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性。
3. 社会数据质量:开放平台设置了“社会目录”编制和发布板块,要求社会数据符合开放数据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开放目录要素准确、数据项描述清晰易懂、预留的开放目录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真实存在且可联系,数据完整、准确、可用。
五、数据利用责任
数据利用责任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1.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按照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的要求使用受限开放数据,并不以任何方式将获取的开放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2.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应对其信息系统进行安全防护,加强安全管理,确保获取数据的安全。
3.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在利用开放数据资源形成应用系统、研究报告、创新方案、传播产品等成果时,应在成果中注明数据来源。
4.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申请并获取受限开放数据的,原则上在3个月内完成应用成果并在开放平台上发布,并将应用成果产生的业务数据及时回传至公共数据平台,用于完善提升数据质量和加强数据开放应用成效评估。
5. 公共数据利用主体对其合法处理开放数据形成的数据产品和服务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财产权益,但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六、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安全制度和机制,包括与相关部门合作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安全相关管理制度,指导全面开展数据安全工作。
(二)开放前的安全审查,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制定开放前数据安全审查实施细则并对拟开放数据进行安全审查。
(三)开放平台安全要求,加强平台安全管理,包括建立平台安全防护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等要求,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数据安全审计,以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或不当利用。
(四)开放中的安全监测,与相关部门合作定期评估开放数据的安全风险,跟踪管理公共数据开放和开发利用行为,对异常情况进行监测和预警。
(五)开放后的风险处理,对违反开放平台管理制度或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协议的行为采取限制或关闭数据获取权限等措施,并在开放平台公示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理措施,严重情况下依法处理。
(六)应急预案机制,指导公共数据开放主体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应对数据安全突发事件。
这些工作内容有助于确保公共数据的安全可靠运行,保障数据的质量和开放应用的效果评估。
七、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的工作内容包括专人专岗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绩效评估的进行以及激励机制的实施。具体包括以下方面:
1. 专人专岗:建立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的内设机构,明确牵头负责开放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和推动公共数据开放工作,并在市公共数据平台上维护单位基本信息和相关人员信息,并向社会公布联系方式。
2. 绩效评估:由公共数据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市数据开放工作,编制评价指标体系,对全市公共数据开放主体的工作进行评估,督促检查各部门各区县市的数据开放工作落实情况,并将评估结果纳入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的综合评价。
3. 激励机制:市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应对公共数据开放工作策划、组织实施、成果推广的个人和组织进行表扬和宣传,以激励和鼓励他们在公共数据开放领域做出突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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