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上小孩老人走丢等突发情况,个人也可查看公共安全视频系统。3月1日,记者从株洲市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即日起,《株洲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针对上述情形,《条例》中作出明确规定。
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乱用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也就是俗称的“摄像头”,株洲市公安局于2021年开始调研,就如何管理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起草制定政府规章。
记者注意到,《条例》共19条,明确立法目的和适用范围,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谁来管、怎么管、哪里能建、哪里不能建、怎么建、怎么用等问题,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明确,涉及公共安全的摄像头不得乱建、乱用。比如,建设范围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安全重点区域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规范》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禁止安装摄像头的范围包括公共区域的旅馆业客房、集体宿舍、母婴室、更衣室、化妆间等场所。
《条例》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范建设作出要求,明确应当执行有关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没有行业标准的,执行有关技术规范。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同时,明确规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并落实保密责任追究制度、值班监看制度、信息查阅留痕制度。不得买卖和非法使用、翻拍、复制、传播视频图像信息等,最大限度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
这些情况下,个人可查看监控视频
《条例》中明确,因老人、儿童等特殊群体人员走失,其监护人、近亲属可以申请查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申请查阅条件和程序,符合条件的,应将查阅结果告知申请人。
此外,《条例》也明确了相关方义务。例如,相关私密空间负有经营管理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在该私密空间内非法安装摄像头。
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以人民视角立法,不扩张部门权力,不过分增加相对人义务,没有强制相对人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私主体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强制联网,对违反义务性规定的,原则上采取教育、批评,督促改正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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