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1月19日发布了《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共24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这些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以外的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违反《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将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产的企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1年内, 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据了解,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信息来源:产经网-中国化工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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