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展中介机构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健康、稳步发展,更好地为安防企业、用户和社会服务,现就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规范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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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科安〔2004〕3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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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技防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科技管理部门: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积极发展 中介机构的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确保安防工程检验机 构健康、稳步发展,更好地为安防企业、用户和社会服务,现就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规范 化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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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年审制度。每年12 月31日前,各省级技防管理部门要依据《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辖区内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检中心、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检中心除外)进行年审,并将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年度检验工作情况报告和年审结论报科技局。
二、建立公告制度。我局将 按照各地的年度检验工作情况报告和年审结论,经审核后,对年审合格的安防工程检验机构于每年年初向全国进行通报,并在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
三、加强监督检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我局将不定期地组织对安防工程检验机构的工作情况进 行检查,对已检安防工程进行抽查,并将结果进行通报。
四、加强日常管理。各省级技防管理部门要按照《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的规定,加强对授权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检验机 构积极开展安防工程检测工作。
五、统一外观标识。按照“二十公”统一外观标识的要求,科技局将对公安部授权的安防工程检 验机构发放统一印有“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字样的标牌,对于年审不合格的检验机构,由 本省技防管理部门将“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标牌收回,科技局对外发布通告。
六、举报查处。检验机构不按规定操作,出具虚假报告或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经举报或在检 查工作中发现,并核查属实的,将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直至取消检验安防工程的资格,由当地技防管 理部门将“公安部授权安防工程检验机构”标牌收回,科技局对外发布通告。
七、部属检验机构的管理。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检中心、公安部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 质检中心由科技局按以上要求直接管理。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转发相关检验机构并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公安部科技局 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抄送:各公安部授权的安防检验机构、中国安全防范产品行业协会、全国安全防范报警系统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中国安全技术防范认证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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