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的消息称,今后,物业保安员不得为企业追讨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或参与经济纠纷、充当打手,不能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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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北京市公安局内保局的消息称,今后,物业保安员不得为企业追讨物业管理费等各类费用或参与经济纠纷、充当打手,不能为他人提供随身护卫服务。
目前,北京全市已有千余家物业与公安内保部门签订了“责任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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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保安是城市化发展到一定阶断后产生的。改革开放之前,人们的安全需求完全通过公安或武警力量来完成。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非全民性的安全服务,才作为一种商品出现在市场上。
如同物业等新行业的不成熟,当前保安市场的幼稚也是显而易见的。其中与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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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需求最难以对接的,是社会公众、公安部门认可的保安职责,与聘用保安的单位需求的服务项目在很多时候界定不清。
我国的保安目前分为两类:一类是保安服务公司的保安;另一类是企事业单位自聘的保安。从北京市公安局内保部门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责任书”的相关新闻中,笔者注意到一个现象,那就是“责任书”只由公安部门一家发布,而且所针对的,是物业企业“自建保安队伍”这个特定对象。从字面理解,应该是物业企业根据自身需要,直接从社会上招聘的保安人员。如果真是这样,物业保安的社会管理,就有着管理主体视角较窄、管理对象相对复杂等先天不足了。
其一,作为物业保安,与一般企业保安相比,有着个人化更强的服务对象。由于具有很强的物业特征,因此政府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应该与公安部门一起,从物业行业管理角度出发,成为物业保安的另一个管理主体;其二,应该从法规的高度,规定物业企业必须向专业保安公司外包保安服务,限制物业企业自建保安队伍。
如果作出这样的改进,物业保安的服务职责,就会由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从不同视角共同订立;保安公司与物业企业,也会通过利益纽带,以契约的形式相互制约。
众所周知,保安队伍的形象,直接影响物业公司的品质。作为管理者,保安公司、物业公司都应该有这样的意识。政府主管部门也应该在日常检查、规范中注意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加强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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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来源:法制晚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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