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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规范》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是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是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是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
从交通运输部网站获悉,10月10日,交通运输部运输司公开修订后《汽车客运站安全生产规范》,指出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中,《规范》指出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对进出汽车客运站的人员和行李物品、车辆进行严格检查,确保“三不进站”和“六不出站”。即危险品不进站、无关人员不进站(发车区)、无关车辆不进站。“六不出站”是指:超载营运客车不出站、安全例行检查不合格营运客车不出站、旅客未系安全带不出站、驾驶员资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营运客车证件不齐全不出站、“出站登记表”未经审核签字不出站。
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规范》明确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建立危险品查堵制度,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易燃、易爆和易腐蚀等危险品进站上车:一是制定危险品检查工作程序,规范危险品查堵工作。二是设立专门的危险品查堵岗位。在进站口等关键环节对进站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和托运行包进行安全检查,对查获的危险品应当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或者按规定处理。三是配备必要的检查设备。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应当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三级及以下汽车客运站应当积极创造条件配置行包安全检查设备,提高危险品查堵效率和质量。
《规范》还提出汽车客运站经营者应当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推行现代化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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