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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强调,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治安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从辽宁省政府网站获悉,《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已经于2019年11月8日在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6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从《办法》了解,《辽宁省治安特业服务管理办法》所称治安特业包括: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开锁业、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业、机动车维修业、提供按摩服务的洗浴、足浴等服务业(以下简称按摩服务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特业。
《办法》指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治安特业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治安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按照规定与有关部门相互提供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办法》强调,治安特业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接入治安信息采集传输系统,并保证其正常运行。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出入口、前台、主要通道、电梯轿厢、停车场等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0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改、传播或者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不得非法透露有关的个人信息。其他行业经营者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可以安装视频监控设备。
《办法》提出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旅馆业、典当业、按摩服务业的经营者未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设备不正常运行的,由公安机关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期限保存视频监控录像资料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删改、传播、非法使用视频监控录像资料或者非法透露有关个人信息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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