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9月1日施行
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本《办法》将于今年9月1日施行。这是我国首部专门规范互联网广告的规章,对互联网广告的概念定义、付费搜索广告区分以及违法行为管辖原则等问题予以明确规定。
近年来,互联网广告业迅速发展,在广告产业中规模最大、增速最快,同时一些行业问题逐步显现。由于互联网广告诸多不同于传统广告的特性,致使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办相关案件时面对许多特殊问题,亟须通过立法立规予以解决。
《办法》针对互联网广告特点作了较全面的制度设计和行为规范,贯彻落实《广告法》各项规定。其中,对互联网广告概念的外延作出界定,即“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同时,要求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办法》规定,互联网广告的广告主应对广告内容真实性负责,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法》规定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对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了以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为主,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管辖为辅的管辖原则,即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一般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管辖;如果广告主所在地、广告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也可以进行管辖。广告主自行发布广告的,由广告主所在地管辖。
《办法》还规定了互联网广告程序化购买经营模式中各方参与主体的义务与责任,互联网广告活动的行为规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在查处互联网广告违法行为时可以行使的职权,实施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
总局广告司负责人表示,《办法》是互联网广告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的有力保障,互联网广告企业要以贯彻落实《广告法》为基础,认真学习《办法》的各项规定,集中精力抓好落实,提高广告审查水平,从源头上防范虚假违法广告,做到守法自律经营。中国广告协会号召广告行业特别是互联网广告企业认真学习《办法》,增强法律意识,严格履行法定义务,通过自律提高互联网广告发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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