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成都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提请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条例》提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方式,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市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
《条例》从执法人员的招录与培训、执法行为规范、巡查、执法人员回避、证据收集、执法过程记录、检查措施、强制措施、协管员管理等方面,对城管执法部门的具体执法活动进行了细化规范。同时,在保护行政相对人切身利益方面进行了重点规范:执法时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执法应当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执法人员存在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自行回避,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回避;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在不影响正常执法的情况下,市民有权对执法活动录音录像;执法活动应当使用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送达等。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审查认为,条例的制定对于进一步强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保护,为成都市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提供法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条例针对性、可操作性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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