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日下午,陕西省政府办公厅例行吹风会如期举行。从今年2月1日起执行的《陕西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成为本次吹风会关注的焦点。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对备受社会关注的《办法》进行了深入解读。
对蓄意破坏电梯行为如何追责?
要求电梯内安装视频监控进行监督
问题:我们日常监管当中发现有不懂事的小孩,也有一些不懂事的成年人蓄意破坏电梯。但由于破坏行为缺乏证据,因而只能听之任之。
政策:《办法》规定了建筑在设计阶段,应当设计双回路供电系统、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配备电梯视频监控设施;已建成住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电梯进行双回路供电或者配置备用电源或者应急平层装置改造,安装电梯视频监控设施。
省质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张海哲表示,现在普遍的问题是有些人乘用电梯缺乏一定的知识。同时缺乏爱护我们公共产品公共设施的良好的习惯,还有就是我们乘用的时候被困在电梯里头缺乏正确应对的知识。 这次新《办法》中对乘用人的行为没有做新的要求,只是一些倡导性的条款,但是新《办法》中明确提出了新建的电梯要加装视频系统,鼓励对在用的电梯根据实际情况加装视频系统,加装视频系统以后一个是能够对电梯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了解,第二个情况也可以使使用单位对有意破坏损害电梯的违法行为拿到相应的、有利的证据。
“三无电梯”责任如何落实?
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界定为责任主体
问题:不少小区的电梯至今是没有物业管、没有维修金、没有专业维保,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三无电梯”,像这样的”三无电梯”,新办法怎么来落实它的相关责任?
政策:根据《办法》,电梯使用单位对电梯使用履行安全管理义务、承担安全责任。电梯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同时,根据《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对电梯不能明确使用单位的,由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指定电梯使用单位”
解读:西北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所长贺乐民表示,由于住宅小区的电梯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性,就是说产权不唯一。所以新《办法》在修订的时候就将住宅小区的使用单位界定为责任主体,就是针对目前我们大多数的住宅小区将电梯的管理委托给物业公司这样一个实际而制定的。另外,在现实中存在的住宅小区无物业管理、无维修基金、无维护保养的”三无电梯”,这种情况其责任主体就应该是相关的业主。要落实具体的主体责任,目前通行的办法就是需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在业主委员会的领导下选择物业公司,代表业主落实主体责任,这就需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乡镇政府的作用。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谁来管?
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人规划审查
问题:对于许多老旧小区来说迫切需要加装电梯,方便大家出行。但由于监管不明确,给许多小区推进加装电梯带来的掣肘。到底谁来管理呢?
政策:《办法》明确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管理职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电梯维护保养费用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加强对因电梯原因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活动的监督,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
解读:省质监局局长李晋利表示,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情况,原《办法》没有涉及到,新《办法》对于加装行为专门做了规定。新《办法》第四十二条明确由住建部门负责新建、加建、改建电梯的规划审查,在规划的基础上,由质监部门按照相关的程序进行,比如说告知、安装、监检等等。同时,今年2月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要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加装电梯的相关标准进行修订制定,通过标准的引领来促进加装电梯的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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