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扫清5G健康发展路上存在的障碍,协调解决中频段5G系统移动通信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的电磁兼容共存问题,6月11日,工信部发布《3000-5000MHz频段5G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进一步明确5G系统基站与其他无线电台(站)干扰协调标准和程序,更好地保护已有合法台站,同时为5G系统基站的后续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政策支持。
《意见稿》要求,相关单位在3300-4200MHz和4500-5000MHz频段内申请设置和使用5G基站及其他无线电台(站)时,应 当按照本规定开展干扰协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开展必要的干扰协调工作,依法进行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许可,发放无线电台执照。
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应该按照“次要业务让主要业务、后用让先用、无规划让有规划”的原则,在完成与同频、邻频其他合法无线电台(站)的干扰协调后,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无线电台执照,并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条件开展无线电业务。未取得无线电台执照,5G基站不得发射无线电信号。
5G基站设置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所获得的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证规定的事项使用5G频率。3300-3400MHz频段内的5G基站限室内使用,遇有相互干扰问题由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协调解决。
5G基站的设置和使用不得对同频段、邻频段其他依法使用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为避免5G基站干扰3400-4200MHz频段内依法设置的卫星地球站及测控站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地球站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3300-37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共同承担,有关费用承担的实施办法另行发布。为避免5G基站干扰固定业务台(站)、射电天文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技术改造等费用,由在同频段设置使用5G基站的单位承担。
另外,根据《意见稿》规定,自即日起,不再受理和审批以下新申请的无线电台(站)设置和使用许可:
(一)3400-42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内的地面固定业务台(站);
(二)3400-3700MHz频段内的空间无线电台和卫星地球站(含测控站)。
附1:5G基站与卫星地球站干扰协调程序
一、干扰保护标准
根据国际电联ITU-R S.1432-1建议书,在卫星地球站(含测控站)工作频段及其相邻频段,干扰信号限值为晴空条件下卫星地球站接收系统噪声功率减12dB,超过该限值的干扰信号将可能对卫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
根据国际电联ITU-R S.2199-0报告,当卫星地球站接收到的干扰信号总功率超过-60dBm时,将产生饱和干扰,导致地球站无法正常工作。
二、地球站干扰协调区
干扰协调区是指以卫星地球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地理区域,在此区域内设置使用3300-3700和4800-5000MHz频段的5G基站,应与卫星地球站进行干扰协调,以避免对合法使用的卫星地球站造成有害干扰。
经模拟仿真计算和试验评估,干扰协调区的范围规定如下:
对于工作在3400-3600MHz频段的地球站,室外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地球站为中心、半径45公里的圆形区域;
对于工作在3600-3700MHz频段的地球站,室内5G基站的协调区为以地球站为中心、半径4公里的圆形区域;
对于工作在3700-4200MHz频段的地球站,如果地球站已采用滤波和抗饱和措施且指标满足附4的要求,协调区可减小为以地球站为中心、半径100米的圆形区域,否则协调区为以地球站为中心、半径2公里的圆形区域。
三、干扰协调程序
相关单位在获得中频段5G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了解需要干扰保护的地球站信息。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扰保护的已设卫星地球站及已申请设置地球站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单位在申请设置使用5G基站前,应主动发起与地球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请求及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请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若干扰协调区涉及其他省份,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按照《国家无线电办公室关于开展3400-4200MHz和4500-5000MHz频段卫星地球站等无线电台(站)清理核查工作的通知》(国无办〔2018〕4号)要求报送并经核实的地球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扰的权利。为避免干扰上述地球站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地球站技术改造等费用,由3300-3700MHz频段内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承担。
按照后建让先建的原则,在已开通5G网络的城市,新申请设置使用地球站的单位应与干扰协调区内已取得台站执照的已建5G基站完成干扰协调,必要时可请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为避免受5G基站干扰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地球站技术改造等费用,由地球站设置和使用单位承担。
四、干扰缓解工程措施
对于依法设置的3400-4200MHz频段范围内的卫星地球站和其他无线电台(站),如果5G基站发射可能会对其接收产生同频干扰、邻频干扰和减敏干扰,建议采取为地球站加装滤波器或更换高频头、地域隔离、加装屏蔽网、降低5G基站发射功率及调整5G基站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等综合措施缓解和消除干扰。
附2:5G基站与固定业务台(站)干扰协调程序
一、干扰保护标准
根据国际电联ITU-R F.758-6建议书,在固定业务台(站)工作频段,干扰信号限值为固定业务台(站)接收系统噪声电平减10dB,超过该限值的干扰信号可能对固定业务台(站)造成有害干扰。
二、干扰协调区
5G基站与固定业务台(站)的干扰协调区是指以固定业务台(站)为中心一定范围内的地理区域,在此区域内使用相同频率的5G基站可能会对固定业务台(站)产生有害干扰。
原则上干扰协调区为以固定业务台(站)为中心半径300米的圆形区域;对于微波通信系统,当5G基站位于微波通信系统最大增益接收方向时,应避免5G基站的最大增益发射方向正对微波通信系统。
三、干扰协调程序
相关单位在获得中频段5G频率使用许可证后,应及时向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了解需要干扰保护的固定业务台(站)信息。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供本地需要干扰保护的已设固定业务台(站)清单并及时更新。相关单位在申请设置使用5G基站前,应主动发起与固定业务台(站)使用单位的干扰协调,并将协调请求及时报送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必要时可请求无线电管理机构协助。若干扰协调区涉及其他省份,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向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机构通报情况。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第五代移动通信系统使用3300-3600MHz和4800-5000MHz频段相关事宜的通知》(工信部无〔2017〕276号),在2017年11月15日前依法设置的固定业务台(站),依法享有免受有害干扰的权利;为避免干扰采取的各种措施,包括固定业务台(站)技术改造等费用原则上由相关5G基站设置和使用单位承担。
四、干扰缓解工程措施
为保护依法设置的固定业务台(站)免受来自同频段5G基站的干扰,可采取地域隔离、加装屏蔽网、降低5G基站发射功率及调整5G基站天线最大辐射方向等措施予以缓解。
附3:5G基站与射电天文台干扰协调程序
一、干扰保护标准
射电天文台的干扰保护准则参见国际电联ITU-R RA.769-2建议书附录1。
二、干扰协调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频率划分规定》脚注12中所列射电天文台依法受到干扰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应通过设置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方式保护射电天文台。电磁环境保护区半径一般应大于视距范围,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结合当地地理地形等因素,协调相关单位确定电磁环境保护区范围并对外发布。
相关单位设置使用5G基站应严格遵守关于电磁环境保护区的技术要求和规定,同时应在网络规划、5G基站建设和实施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干扰规避措施,以避免对已设合法射电天文台产生有害干扰。
附4:C频段卫星地球站低噪声放大器(LNA)和变频器(LNB)技术要求
一、工作频段
C频段卫星地球站(含测控站)LNA或LNB的工作频段范围为3700-4200MHz及4500-4800MHz。
二、噪声温度
17℃测试条件下,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或LNB的噪声温度应小于或等于45K。
三、增益及增益斜率
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或LNB在其线性工作范围内增益应大于等于50dB,并满足:
1.增益≥标称值;
2.LNA或LNB增益斜率不劣于±0.03dB/MHz。
四、1dB压缩点的输出功率
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的1dB压缩点输出功率不小于+10dBm,C频段卫星地球站LNB的1dB压缩点输出功率不小于+5dBm。
五、带外抑制特性
当向C频段卫星地球站LNA或LNB输入端口输入一个频率在3300-3600MHz或4900-5000MHz频段范围内的-20dBm信号时,要求LNA或LNB仍能正常工作,噪声温度、1dB压缩点及增益满足上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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