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草案)》已经成稿,其中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乘客电梯以及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配备视频监控设施的起重机械,应配置使用视频监控设施。为了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预防特种设备事故,保障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这份草案日前已经提交西安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初审。
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草案规定,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应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登记标志、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警示标志、使用年限届满日期置于入口、等候区、乘客区等易被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应在整机或重要部件使用年限届满前约请制造单位完成安全评估。受委托进行安全评估的单位或机构应作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估结论,对评估结论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评估单位提出更新、改造建议的,使用单位应完成更新、改造并经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并明示继续使用的年限。
电梯安全涉及到每位市民的生产生活,草案规定,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根据电梯的使用频率、使用场所等因素,进行建筑设施及电梯数量、参数设计,并按照建筑工程质量要求和电梯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满足电梯机房降温、底坑防漏防水等要求。建设单位未修建与电梯安全有关的建筑设施,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在电梯轿厢内部设置视频、图片、文字等广告时,应符合电梯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不得影响电梯安全运行,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电梯轿厢广告收益,优先用于支出电梯维护保养等费用,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公布一次电梯轿厢广告收益及使用情况。电梯轿厢门内侧、层门外侧不得设置广告。电梯的维护保养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轨道交通、车站、地下通道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应由电梯制造单位或其委托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书面维护保养合同。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签订或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电梯使用单位以书面形式告知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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