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工信部发布了关于开展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的通知。
通知显示,为保证新能源车辆的安全行驶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工信部要求各生产企业对新能源乘用车、载货汽车等产品进行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并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
其中,对于出租车、网约车、物流车等高使用强度的运营类车辆,应按照行驶里程设定自查比例,行驶10万公里以下的自查比例不低于10%,行驶10-20万公里的自查比例不低于20%,行驶20-30万公里的不低于30%,30万公里以上和装用使用中出现故障较多动力电池(如沃特玛电池)的应全检。
对于私家车,生产企业应通知用户在何种条件下回店检查维护,并将通知内容、回店检修项目等报工信部装备中心备案(今年前几个月已经做过排查,重复车辆,可不用重复再查)。
值得注意的是,此份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新能源汽车在发生重大事故后的汇报时间截点。
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发生起火、燃烧等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企业应在12小时内(如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应在6小时内)主动上报地方政府新能源汽车工作联席会议牵头部门和工信部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并及时展开事故调查、上报处理结果。
据悉,装备工业发展中心将联合有关单位,不定期抽查企业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货车监控平台预警体系运行情况。
如发现在排查工作中有弄虚作假、瞒报、虚报行为的,将视问题性质、严重程度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采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改正,暂停或取消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等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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