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国务院网站获悉,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617号令,《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自二零一二年四月五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载有学生的校车享有路上“优先权”,可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高中学生上下学不纳入校车服务范围,幼儿入园也以保障幼儿就近入园和由家长接送为原则。
条例共8章,对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人、校车通行安全、校车乘车安全、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1月曾明确指示,要求有关部门迅速起草校车安全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历时4个多月的紧急部署、起草和论证,国务院日前公布《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关于校车通行安全,条例规定:校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要求校车驾驶人超员、超速驾驶校车。
为从源头上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尽量使中小学学生上学不乘车或少乘车,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学生集体乘坐校车,交通风险过于集中,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大量未成年人伤亡,损失太大。为此,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关于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条例明确学校可以配备校车。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条例明确了政府保障的职责范围,规定: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条例还明确了校车法律责任: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从重处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不避让校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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