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组织召开会议,宣布《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黑龙江省目前唯一一部规范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的地方法规,它的颁布实施翻开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行业依法行政的新篇章,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义。
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是运用科学技术手段预防、发现、制止违法犯罪和治安事故,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的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安全技术防范建设,在新时期维护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中具有独特作用,安全技术防范已成为深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该《条例》的实施将对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领域从产品研发、生产,到建设、应用、管理与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发挥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为扎实推进《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确保技防管理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了解和掌握法规相关内容,切实提高社会知法、守法意识,黑龙江省公安厅决定从10月25日至11月25日,在全省统一开展《条例》宣传月活动。此次宣传活动省内各市、地、县区公安机关将利用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杂志、广告载体、互联网等宣传媒体,采取上街头、下基层、走社区等一系列形式向社会公布《条例》对技防产品、技防系统、技防信息、技术监督等环节的要求,力求通过宣传活动让从业企业及人民群众深入了解该《条例》,从而使合法企业拥有更大的发展空间和良好的生存环境,为全省技防企业的更好发展、良性发展创造条件,更为全省经济社会加速发展加油助力。
据悉,此《条例》由黑龙江省公安厅抽调专人参与起草工作,全文共设7章50条,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多次陪同省政府法制部门和省人大有关委员会的领导深入省内外开展立法调研,反复斟酌修改,先后召开政府有关部门、技防从业单位、管理相对人的座谈会26次,对条例文稿正式修改62次,历时两年。8月24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条例》,并决定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条例》针对技术防范管理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确立了五项基本规定。一是对行业从严管理,实行准入制度。未经许可从事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安装、运营服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是明确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强制安装范围和安装主体。明确规定广场、公园、道路、桥梁、高速公路等社会公共区域,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场所和部位必须安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实行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合理分担治安投入成本的原则。三是明确了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和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避免以往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拍得到,看不清”现象。四是突出了对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和系统的维护规定。五是规定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制度。
《条例》着重规定了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运营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对合法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用户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的义务,在条款设定上突出强调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或者安全技术防范系统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宾馆客房和公共宿舍、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他人隐私的场所禁止安装视频和音频监控系统,并明确在公共场所安装具有视频监控功能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应当设置明显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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