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是特殊的公共场所,病房安全管理地位独特,十分重要。随着形势的变化,医疗机构病房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病房管理,维护病房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患者财产、隐私、健康、生命等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诊疗环境,促进患者早日康复,江西省卫生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总结以往做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实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病房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指出病房管理由医疗、护理、行政、后勤和生活管理综合组成,是病房保持医疗、护理、科研、教学等工作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对病房工作人员管理、住院病人(含探视陪护家属)管理、病房安全管理和病房环境与物资管理四个部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制定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规范管理流程,统一管理标准,完善管理措施。
《办法》第四章就病房安全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指出医疗机构在住院部入口、住院大楼门口、电梯间、病区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处安装视频监控装置。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在病区出入口安装门禁装置。病房内防火通道保持通畅,有明显的标志,不堆、堵杂物。氧气设施标志明确,氧房要上锁,做好交接工作,有氧、无氧牌标志清楚。病房内一律不准吸烟,禁止使用电炉、电磁炉、电饭煲及电水壶等,加强用电安全管理。病房内信息系统实行操作权限分级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障网络安全,保护患者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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