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日,公安部发布公共安全《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维护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行业标准,并在政府网站公布。知情人士透露,《规范》适用于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
历时3年《规范》终出台
据悉,《规范》的起草工作始于2010年3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依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科技行动计划课题六科技部任务要求,在江西省上饶市召开了由江苏、浙江、江西、云南等四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共50人参加的拟立标准及内容征求意见会议。
2010年5月,标准在公安部申请立项。2011年3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联合无锡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嘉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小组,经讨论后起草了标准初稿。2011年4月,标准起草小组根据调研情况,起草了标准草稿。2011年10月,在无锡召开了标准专家研讨会,形成了征求意见稿。2012年1月,在无锡召开了课题六专题研究内容专家验收会上再次听取了业内相关专家对征求意见稿的相关意见和建议,形成了本标准意见征求稿。2012年2月,经征求公安部交管局意见和建议,针对确定的标准名称扩展和修改了相关条款,直到2013年1月,《规范》终出台。
执法监控设备应逐台现场检定
3月6日,记者阅读《规范》了解到,该标准的规范范围为: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运行管理和维护要求。其中,对于所规范之设备的定位,《规范》作了明文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即安装在道路或车辆上用于交通控制、交通信息采集和发布的设备;集成式交通事件视频检测器,即集成视频采集、交通事件识别等功能于一体的设备。
其中,对于应用中设备的要求,《规范》规定: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标准,并通过具有计量认证、检验资格许可的省级以上专业检测机构的检验;用于采集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具有计量功能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由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逐台现场检定合格;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按照国家或行业交通技术监控设备验收规范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从三方面进行规范
对于设备运行状态的规范,《规范》做了详细的分类规定,包括联网运行的监控设备、单机运行设备以及现场检查维护。
《规范》规定:具备自动上报运行状态功能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由运行维护管理系统自动检查,每天至少检查一次;不具备自动上报运行状态功能的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按照功能检查内容及周期表,由人工通过网络开展检查。其具体检查内容为,视频摄像机的时钟、视频质量、云台和镜头控制,视频取证设备的车辆违法记录信息和最近的上传时间等,检查周期应小于30天,在强风、高温等恶劣气象环境和抖动、移动等工作环境下,检查周期为15天。此外,单机运行设备的功能检查应由人工到现场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同样包括视频摄相机及视频取证设备等,检查周期应小于90天。在恶劣气象环境和抖动、移动等工作环境下,周期应小于45天。
现场检查维护方面,《规范》要求检查维护设备外观、杆件、防护等。具体内容包括,清理各类设备的防护罩和镜头积灰、指示灯工作情况等。针对视频摄像机的检查包括视频质量、云台和镜头控制、时钟等,检查周期应小于180天,恶劣环境下小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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