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安厅、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山东省金银珠宝经营场所治安保卫工作规范》,于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金银珠宝销售人员接待一位顾客时,最多同时展示两件商品;金银珠宝供应场所视频监控覆盖无盲区,建立与110联网的报警装置;从业人员相关信息应向公安局备案。
《规范》中所称金银珠宝是指黄金、铂金、钻石、白银、玉石(翡翠)等贵重物品为原料的首饰、摆件及其他小件贵重商品。根据新规定,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在营业柜台区域、收款处、主要通道等部位安装视频监控装置,达到全覆盖、无盲区,并与商场、超市等提供经营场所的单位中控室连接。视频监控系统采用数字硬盘录像机等作为图像记录设备,进行24小时图像记录,系统应具有时间、日期的显示、记录和调整功能,时间应保持与标准时间同步。
同时规定,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安装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公安机关“110”或属地公安派出所联网。同时还需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对非营业时间出入经营场所及专用库房等重要部位的行为进行全方位探测报警。入侵探测器应与公安机关、区域联网报警系统或与监控室相联。
“金银珠宝经营场所的每位营业员接一档顾客,只能同时出示不超过2件商品。”《规范》要求,出示商品价格较高时,应有其他营业员或安保力量从旁协助照看,非营业时间应将金银珠宝等贵重商品存至专用库房或保险柜(箱),体积较大或不易移动的商品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规范》还提到,金银珠宝经营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内保)部门上报备案从业人员基础信息。目前正在经营的金银珠宝经营业主,应主动到本辖区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登记,新建的金银珠宝经营单位,应于工商注册登记后5日内,到经营场所所在地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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