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日,省环保厅、省住建厅、省交通厅等部门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辽宁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群众如遇到建筑施工、道路和管线施工、道路保洁、绿化建设、物料堆放、物料运输中的扬尘污染问题,可拨打环保厅举报电话“12369”进行投诉监督。
《办法》规定,在城市市区内主要施工工地出口、堆料等易产生扬尘的位置,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城市扬尘视频监控系统联网;严禁现场露天搅拌混凝土,工地材料堆放应当采取覆盖防尘网或防尘布,施工机械作业时应当采取洒水、喷雾措施,运输砂石等车辆应当采取棚盖、密闭措施等;同时规定,建设单位要将扬尘污染防治费用列入预算,对可能产生扬尘污染且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的建设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施工单位扬尘污染控制情况将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定期公布,产生扬尘污染单位的环境违法信息将录入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作为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依据。
《办法》还提出,省、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市扬尘污染防治考核评价制度;省、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建立扬尘污染环境监测网络;对违反《办法》中各项规定的,将给予1000元到3万元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将依法责令其停工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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