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加强行政监督,促进廉政建设,《深圳市行政电子监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近日以政府规章形式发布,并于今日起正式施行。《规定》共27条,明确了行政电子监察的范围、行政电子监察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要求、监察机关采取的监督措施的权力、违反电子监察工作规定应负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等。
据了解,“规定”共27条,对行政电子监察的范围进行了框定,规定监察机关对行政审批、行政处罚、政务公开及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的实施情况及财政性和非财政性公共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电子监察,前瞻性地覆盖了行政机关的主要施政行为。
“规定”实现了行政电子监察与传统监察工作的衔接,明确了电子监控和传统监察方式人工监督检查相对接的情形以及监察机关在人工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的主要措施,如有权查阅或者予以复制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有权要求当事人就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通过电子监控发现违规问题时可依法启动问责程序,明确需要行政问责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
此外,它也明确了行政电子监察结果的三种运用方式,分别是“提出完善廉政、勤政制度的监察建议”、“进行绩效评价,纳入政府绩效管理”和“向同级政府提交综合分析报告,提出改善行政管理,促进廉政建设的对策”。
如果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配合电子监察,“规定”也明确将对这类行为进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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