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湖北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湖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近日获得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办法对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建设安装使用作出详细规定,其中明确更衣室等区域场所禁止建设安装使用公共视频系统。
截至2012年底,湖北全省已建成公共视频系统监控探头约73万个,其中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承租约8万个,社会各方自行建设约65万个。
据了解,目前,我国关于公共视频系统的安装范围和禁止安装范围,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规定,导致大量社会各方自行建设的公共视频系统处于无序管理之中。更衣室等地点安装视频监控的事件时有发生。
对此,湖北省的办法明确,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公共服务和创新社会管理为目的,并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幼儿园、学校、大型商贸、物流、物资储备中心、公园等十大类场所或区域的重要出入口、主要通道或者要害部位应当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
为保护公民隐私,防止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用公共视频系统采集个人隐私信息,或者非法买卖、传播、损毁公共视频信息,办法同时明确了禁止建设、安装公共视频系统的场所和区域:旅店业客房内、集体宿舍与公寓房间内、哺乳室、公共浴室、更衣室、化妆间、卫生间等场所和区域。
针对有关主管部门调取、使用公共视频系统存在主体不明、程序不清的问题,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其他主管部门在查阅、复制或者调取公共视频系统信息资料时应当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并出示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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