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财政部获悉,中央财政近日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作、促进文物事业发展。
根据财政部、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该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主要包括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大遗址保护、世界文化遗产保护、考古发掘、可移动文物保护以及财政部和国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项目。
管理办法指出,该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物维修保护工程支出,文物考古调查、发掘支出,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护性工程支出,文物技术保护支出,文物陈列布展支出以及文物保护管理体系建设支出等方面。
管理办法明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不包括征地拆迁、基本建设、日常养护、应急抢险、超出文物本体保护范围的环境整治支出、文物征集以及中央与地方共建国家级重点博物馆的各项支出。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各种工资福利性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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